群体性事件是如何发生的(2)

2019-01-05 11:10

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群体意识唤醒的过程,许多遭遇相同的人在这个过程中被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相对比较松散的群体。

群体意识形成阶段。当通过正常途径诉求无效后,参与者会产生通过其它渠道制造公共影响迫使事件解决的动机。有的以摧残自我的形式进行施压(假若是无理的可称为要挟),如河南的开胸验肺、上海的断指申冤等就是典型;有的组织小规模的摩擦事件,希望能够唤醒政府及有关领导的注意。如集体到企业、政府门口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等。在一些具体的小行动中,松散的群体相互之间通过交流信息和心得,联系会更加紧密,情感也更加接近,一些意见领袖和组织者在这个过程中自发地形成。当一些松散的组织或者热心的组织者出现时,标志着群体意识已经形成。

转变为群体行动阶段。一些松散的组织或者热心的组织者对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彻底失望,会试探性地动员群体通过发动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身诉求和向政府施加压力促其解决。或者有些相关问题在其它地方通过群体性事件施压的形式得到了圆满解决,会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与之有关联的群体会竞相模仿。在行动前,组织者会权衡采取群体性行为后所付出的代价,如果认为通过正常渠道已经无法解决或者所获得的效益远远小于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能够得到的效益,就会做出发动群体集体行动的决定,使得群体性事件浮出水面。当然,一旦采取群体性事件这样的路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政府处臵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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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的规范,具有不可预测性,其成本与收益很有可能偏离组织者初期所设想的结果。

三是爆发期。当从一般诉求转化为集体抗争,群体性事件进入爆发期。爆发期可以理解为逻辑起点中所发生的小事件经过充分的发酵后在空间上的扩展和烈度上的增强。斯坦福大学社会学教授格兰诺维特曾提出所谓的“社会不稳定原理”——该原理被通俗地称为“多米诺效应”,即社会骚乱往往只需要第一个人参与,然后,由于集体行为可能非常敏感地依赖于个体行为,“集体意识”被这第一个人的行动激活,迅速卷入骚乱。这与法国著名的历史学家米涅的观点非常相似,他在分析法国大革命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革命中,一切都取决于第一个拒绝和第一场斗争。”当然,二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对个案现场的阐释,后者是对整个社会革命(运动)过程的分析。这种状况在群体性事件中也经常出现。一般来说,在现场的群体还没有实施破坏行动时,现场的氛围已经到达了爆发的临界点,此时会存在多个燃爆点,且燃点十分低,有可能是参与者刻意的一个行动,也有可能是围观者不经意的一个动作,还有可能是处臵者在特殊状态下说的一句话,甚至有可能是流传的一个谣言等。当某一个人推倒第一块多米诺骨牌,群体性事件就进入爆发阶段,并逐步推入高潮。

在爆发期,其演化过程也可以分为若干子阶段。(1)核心人员主导阶段。主要是组织者及与之有利害关联的人员,在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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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事先设计的比较理性的行为方式进行行动,他们也是群体性事件的核心人员。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以及有明确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在爆发初期基本按照这一方式进行,该阶段与孵化期的转变为行动阶段并没有严格的界限。(2)外围人员参与阶段。随着群体规模的逐渐扩大,社会影响的增加,在不同动机的驱使下,一些围观者逐渐加入其中,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逐渐由单一的利益相关者转变为复杂的混合人群,而其行为主体的目标导向也由简单的利益诉求变为了多元的复杂动机的混合。(3)破坏性行为发生阶段。在这一阶段,破坏性行为将逐步达到一个高点。这并不说将会采取严重的暴力行为或极端暴力行为,而是说在每起群体性事件中,都会有暴力性行为的发生,组织者对他们所设计的具有一定理性的暴力行为的管理渐渐失去控制,导致非理性的暴力行为像波浪一样,因某种偶然因素被不断推高,同时也会像潮汐一样,在达到一个最高点之后,逐渐减弱甚至在突然之间消失。这是一种自然的规律,这段时间的长短、烈度的高低,既与事件本身的诉求密切相关,也与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的处臵手段密切相关。在高点消退之时,正是政府强力部门最佳介入的处臵时期。

四是处臵期。从理论上也可划为爆发期的一部分,因为从时间上看,它与爆发期几乎同步。任何群体性事件,从其起点开始,政府有关部门就已经介入处臵。但相对于爆发大规模聚集来说,在前期阶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只是作为常规性工作进行处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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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为主。出现涉及暴力或破坏性后果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理参与者诉求的有关问题的同时,应把维护治安秩序放在重要的位臵,迅速采取行动制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直至事件中破坏性行为的完全中止,或者事件在表面上趋于平静。

启动预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启动应急性预案,最关键的是识别问题。若判断群众的聚集属于常规性事态,应该按照日常问题进行管理(如集体访);若属于紧急事态,或者常规事态转变为紧急事态,应立即启动应急管理,让警察等强力部门介入。目前地方政府有一种惯性思维,只要有人群聚集,就将事件定性为紧急事态,让强力部门介入,这样不仅不利于事件的解决,有时反而成为事态恶化的催化剂。

现场处臵。目前,在处臵初期对现场一般是以疏导为主,用比较官方的语言表述就是要把群体性事件当作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教育、引导现场的群众,平息群众的怒气,防止发生打、砸、抢等破坏性行为。同时,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公安机关应进行现场隔离,减少与事件无关的人员卷入,并尽量控制现场的秩序,防止混乱状态向外蔓延。一旦出现堵塞交通或打、砸、抢等破坏性行为,公安机关等强力部门应进行控制,并抓住适当的时机,果断进行强制性处臵。对现场的处臵既是比较专业的技术性问题,又是灵活度要求比较高的政治性问题,这里不再多述。

五是善后期。善后从工作性质上看是处臵工作的一部分,但其有一个显著标志是事件从表面上看已经平息,从时间跨度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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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相对比较长,可以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单独一个阶段。目前对善后的有关研究,重点集中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上。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一个重要的目的是防止事件反复。(1)尽快恢复秩序,及时兑现有关承诺,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2)充分考虑到群体性事件的波及效应,及时对处在同一环境中的群众进行正面引导教育,做好细致周密的防范工作,防止产生连锁反应,引发逐片成风的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3)待矛盾基本缓和、绝大多数群众醒悟后,公安机关应适时公开打击处理打砸抢烧分子。在打击处理的过程中,既要防止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扩大打击面;又要防止简单地息事宁人,不了了之。(4)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对于那些由于工作失误、官僚主义严重,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理睬,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积极预防,不认真对待,不制定恰当的处臵方案的;对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逃避、推诿、扯皮,不敢直面群众,使群体性事件越闹越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干部,要处理到位,给群众一个说法,给干部敲敲警钟。(5)认认真真地剖析事件的全过程,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预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的水平。

其实,对于参与者来说,善后问题也比较棘手。一个首要的问题是“秋后算帐”,尽管在群体性事件现场有的领导信誓旦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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