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绝对不秋后算帐,但真实情况有可能是该领导在事后被调离或双规。同时,任何人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法治社会都可能受到处臵——当然也有一些没有受到惩罚的个案。还有一个问题是事件本身对当事人事后的影响,目前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缺乏研究,于建嵘在他的演讲中曾提到了一些个案。西方研究者在追踪曾经的西方社会运动组织者在事件结束后的长期生活轨迹时发现,通常而言,社会运动的组织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很难融入到正常的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在其事后的生活里,更容易重新参与到社会运动之中。对此,应引起关注。
群体性事件生成的轨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演化机制用图示表示: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以及下面分析的蝴蝶效应,是群体性事件演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演化机制分析的是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而发生机制则主要剖析事件的逻辑起点与因小事件诱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的“黑箱”,即解释从事件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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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到爆发期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因素在其中起作用,这些因素又是如何起作用,其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是什么等。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目前主要是借鉴西方社会运动的有关理论进行研究。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被研究者们广泛认同,他认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的产生,有六个必要条件:结构性诱导因素、结构性的怨恨和剥夺感、一般化信念的产生、触发集体行动的因素或事件,有效的运动动员、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随着这些因素自上而下地形成,发生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逐渐增加,一旦全部具备了六个因素,集体行动就必然发生。
赵鼎新在《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中对西方社会运动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述评,认为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或革命之产生和发展的宏观结构,可以简单地概括三个因素:变迁、结构和话语。每个因素都是一种超级机制,每个因素的重要性也会因不同的集体行动而变化。
我国学术界也提出了一些比较具有创意的理论。比如“气场”理论,这是借用中国化的概念诠释西方社会运动相关理论的一种尝试。所谓“气场”指的是由未组织化的群众为了发泄不满、相互激荡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情感氛围。按照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把“气场”分为六个层面:结构问题层,指由结构性利益失衡造成、弥散在事发地区的“气”;道德震撼层,指一个未曾料想的事件发生或一个未曾料想的信息被公布,引起了人们的道德愤怒,使潜在参与者的道德情感受到猛烈冲击,并由此焕发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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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的热情;概化信念层,即斯梅尔塞所谓的“一般化信念”;次级刺激层,指当事者或处臵者的失当言行引爆已处于高压状态的“气”;情境动员层,即参与者藏身在集体的匿名性中,诉诸情境动员,使“气”再次加压;终级刺激层,即在极其紧张的最后关头,政府临场处臵稍有失当,或者控制不力,处臵不及时,或者控制过头,滥用警力,都可能引发“气”以大规模骚乱方式的彻底释放。作者认为,“气场”这六层分布的每一层都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随着这些分层逐次推进,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也在逐渐增加。一旦六层分布全部完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不可避免。客观地说,这个研究模式能够解释一部分群体性事件为什么能够发生,以及发生的基本过程,但对于组织化程度比较高、人为制造出来的群体性事件,这个机制显得无能为力。
有的学者将群体性事件分为突发式和渐发式两类。渐发式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经济型的直接冲突,利益受损群体在与获益集团的博弈过程中,屡屡受挫,在利益受损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起巨大的相对剥夺感,当发现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便采取非制度化的渠道,即采用群体性事件进行最后的博弈。其发生模式是利益受损—寻求补偿。突发式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由治安问题引起的,参与者与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由于具体的治安事件诱发了临时围观的群众与闻讯而来的群众的情感共鸣与冲动,在少数“领头羊”的带领下,引起大规模的骚乱,发生与公安部门及基层政府的对抗、冲突。其发生模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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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事件—治安机构处臵—群众(围观者)—不公正的处理信息传播动员—矛头转向治安机构、政府。
综合对群体性事件有关发生机制的研究,结合上一节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分析,一般来说,有4个机制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发挥作用:
一是利益受到损害,产生相对剥夺感。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必然在心理上引起变化,例如利益丧失感、被欺骗和被愚弄感、被侮辱和被压迫感、对个人前途的茫然和丧失信心、对社会的变动和环境变化所产生的陌生感和压抑感,等等。
二是正常途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失效,挫败感超出了心理所能够承受的范围。相对剥夺感产生后,当事人会与受损的制造者直接博弈,并寻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当这些努力失败后,当事人会产生挫败感。假若挫败感在自身心理承受范围之内,当事人会选择放弃,使不满情绪会不断累积,转化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情绪或政治情绪,如对政府的不满甚至反政府的情绪、对社会的对立甚至仇恨的情绪、对社会生活的幸灾乐祸甚至惟恐天下不乱的情绪、无视各种社会规范甚至以不遵守和破坏社会规范为能事的情绪,等等,这就为爆发大规模的民间泄愤事件创造了必要条件。假若挫败感超出了自身心理承受范围,当事人会选择采取更加激烈的行为方式,引起有关领导或者社会的关注,制造群体性事件成为其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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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非正常途径成功带来的示范效应。当挫败感超出了当事人心理所能够承受的范围,并不必然会采取群体性事件这种行为方式。其它地方、其它问题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了成功,给绝望中的人群带来了一线生机,产生非常巨大的示范效应,大家争相模仿。
四是控制失效。尽管从大趋势上来判断,当前中国必然会发生群体性事件:一个地方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在另一个地方发生;今天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可能明天就会发生。但就个案来说,政府的处臵手段,对群体性事件的演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完全有可能终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当政府的控制失效之后,群体性事件才有可能爆发出来。
为了对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我们以重庆万州事件和四川汉源事件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重庆万州事件与四川汉源事件的逻辑起点是群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万州事件和四川汉源事件中,参与者大部分移民群众,客观地说,三峡移民工作相对比较规范,违规侵害移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相对比较少,但作为生活在移民核心区的万州群众,因搬迁使自己失去原来安逸的家园带来的困惑是一般人很难想象的,尽管政府补偿按照当时的标准已经到位,但并不能打消他们对未来的生活担忧,他们总感觉自己在搬迁中失去了很多,相对剥夺感必然产生。而在汉源,在事件发生时移民搬迁工作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各种传闻已经漫天飞,从征求意见中公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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