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来看,与他们的期望相比差距很大,他们明显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也就是说,第一个机制发生了作用,第二个机制也开始启动。
当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汉源的移民通过正常的上访途径反映问题,结果是从中央有关部门到地方政府,皮球踢来踢去,没有部门出面帮助解决问题,让他们感到非常失望。万州事件则是典型的相对剥夺感,参与者在现实中找不到一个真实的事件来证明自己的权益被剥夺了,但他们又的确感觉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街头的扁担事件让他们找到了一个突破口,由于“扁担”的一句谎言,他们相信了并要求现场处臵的民警能够公正地进行处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公正处理的警察由于变通能力不强,反而成为“偏袒”所谓公务员的证据。最早的参与者自己认为他们的要求被警察所漠视,激发了所谓的英雄情节,他们希望通过群体的力量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同时也证明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
第三个机制在汉源事件中表现比较明显。当时四川乃至全国修建的水电站比较多,移民闹事多多少少都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受其影响,选择群体性事件这种方式维护自己权益也成为必然。在万州事件中,示范效则主要发生在现场:由于没有明确的诉求,其核心组织者——该事件本身并没有核心组织者,从分析的角度看有些人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并不是有意识地想组织这样大规模的行动,更多的是想通过破坏性的行动发泄自己对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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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情绪。作为围观者,在看到一些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得到了大家的欢呼时,受现场示范作用的影响被动卷入,成为参与者的一部分。
第四个机制即控制失效在这两起事件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作为移民地区,无论是万州还是汉源,经常会发生一些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地方官员认为这是社会的常态,导致了在事件的初始阶段对发生的问题麻痹大意,不重视事件的变发展化,忽视了真正的危险源,导致大规模事件的发生。在万州事件中,公安机关对小的治安纠纷的现场处臵明显失败,成为引发大规模骚乱的导火索;有关部门也没有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有的领导甚至盼望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解决。在汉源事件中,上级政府所依靠的基层组织基本没有发挥作用,个别地方反而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他们本身就是移民的一部分。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这两个事件:在万州事件的初始阶段,假若公安机关现场处臵民警对现场进行控制,并向群众公布真相(即不是公务员而是无业市民),事件不可能发生。很多繁华街头发生的治安纠纷事件就是这样妥善处臵的。在汉源事件中,无论是中央有关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假若能够妥善解决移民关心的核心问题,尽管也会有小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不会发生这样如此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这四个机制在群体性事件中,并没有先后顺序,有可能同时发生作用。比如说政府控制失效,从群体性事件的起始阶段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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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而且会贯穿事件的全过程;在阐述第二个机制时,似乎沟通失败会产生挫败感,导致参与者决定采取群体性的行动,这只是理论上的阐述,并不是沟通一失败就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很多时候在他们的承受范围内,用大众语言说他们能够咽下这口气,群体性事件就不会发生。只有它与第三个机制即示范效应纠缠在一起,发生的机率就会增大。至于相对剥夺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在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被唤醒。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北定州绳油村事件,当时征地所涉及的农民并不多,但在事件的演变过程中,通过组织者的鼓动以及采取特殊手段,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转化成为全体村民的问题:似乎征地损害了所有村民的利益。或者说,没有受到损害的村民也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一件小事为何能够引发大的事端?
为什么司空见惯的小治安纠纷能够演变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为什么一地发生了群体性事件能够诱发其它地区发生同类事件,有的甚至成为千里之外发生大规模骚乱的导火索?在解释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这些现象时,一般会使用有关比较时髦的词汇:蝴蝶效应。这是研究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互联网搜索到的资料看,蝴蝶效应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气象学家洛伦兹1963年提出来的,其表述非常富有诗意: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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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场龙卷风。这个貌似荒谬的论断,产生了据说是与相对论、量子力学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伟大的三大理论之一的混沌学。混沌学家把蝴蝶效应理论表述为:事物发展的结果对初始条件具有极为敏感的依赖性,初始条件极小的偏差将会引起结果的巨大差异。蝴蝶效应的产生,一般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初始条件发生偏差,没有偏差就不会有后来的混乱,而这一误差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临界点,现实生活中呈现的混沌状态则意味这着这种临界点无处不在。同时,这个偏差往往被当事人所忽略,最终导致一个错误接一个错误发生,或者这个偏差被其他人所效仿、利用、扩散,最终导致泛滥。二是事物之间相互依赖度高,使得一个小小的误差有可能通过一条条相关链传送放大,最后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一般来说,事物间的相互依赖度越高,发生蝴蝶效应的可能性就越大。三是不可预测性因素的介入,扰乱了原有系统内的正常秩序,事物间可确定的关系被不可确定所替代,使得由初始条件误差引起的一系列后发事件发生在混沌与秩序的边缘,从而产生不可预测的多样性后果。
蝴蝶效应在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存在,可谓古已有之。如,古人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与蝴蝶效应有异曲同工之妙。外国有这样一首民谣:“丢失一个钉子,坏了一只蹄铁;坏了一只蹄铁,折了一匹战马;折了一匹战马,伤了一位骑士;伤了一位骑士,输了一场战斗;输了一场战斗,亡了一个帝国。”据说这是对欧洲历史上一场战争的形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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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效应在现代社会的表现也比较明显。2005年法国巴黎骚乱的蔓延,初始于一名内政部长因使用侮辱性词汇称参与者为“暴民”,从而激化了矛盾,使看热闹者转化为参与者;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发生郑民生杀童案后,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广西、广东、江苏、山东、江西、陕西相继发生了杀害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案件。
具体到群体性事件,蝴蝶效应表现为二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一件非常细小的事件能够引起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最为典型的是被学者们称为民间泄愤事件或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如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戴海静事件等。这类事件在发生初期,事件本身对大众的眼球具有足够的吸引力,让人们去关注,在偶然因素的影响下,能够让事件本身发生根本性的偏离,与当地民众的积怨叠加在一起。如果现场处臵者疏导不够、控制不力,就有可能引起大的事端。第二种类型是一个群体性事件所诱发的区域性、行业性的连锁反应。这类事件有的是因为相互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不同群体之间相互观望,一旦一部分人因利益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一个群体的诉求解决了,其他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群体就有可能攀比,出租车罢运事件比较典型。有的是因为为了处臵一类事件,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可能会引发一些消极结果,诱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还有的是因为将小事件与某些价值观念、民族问题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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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有组织地进行推动造成的,如广东6·26事件成为乌鲁木齐75事件的导火索就比较典型。
阻止群体性事件中蝴蝶效应的发生,首要问题是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因思想意识、制度机制、办事程序、工作态度等发生偏差,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关键是有效阻断负面信息传递的路径,防止负面信息被人为地放大、扩散——阻断不是硬性切断,而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消解,降低相互间的连带性、敏感性,将问题局限在部分区域,防止其泛滥。根本之道是解决深层次的问题,防止矛盾和问题叠加发酵。我们只有以“如履薄冰”、“如坐针毡”、“如临深渊”的感觉履行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职责,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才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蝴蝶效应才有可能少发生或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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