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
(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的组织与活动,完善律师行业管理,确立会员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本会会员组成并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接受江苏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对省辖市律师协会、本会直属分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律师事业,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素质,维护会员在执业中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和谐江苏”、“法治江苏”、促进江苏四个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会全称为:江苏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是:Jiangsu Bar Association,缩写为JBA。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的律师,以及本省辖区内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为本会的
个人会员。
省辖市律师协会、本会直属分会、经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提出罢免议案; (三)享有依法执业的保障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就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本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推举本会理事、监事候选人;
(二)对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提出罢免议案;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指导;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约束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照本会规定交纳、代收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省辖市律师代表大会和本会直属分会律师代表大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和本会直属分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本会直属分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代表大会和本会直属分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
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报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提前或者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