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
第六十六条 对会员作出行业惩戒决定,应当认真听取被调查会员的申辩。在作出暂停会员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惩戒决定前,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会员应当自觉执行行业惩戒决定。
第六十七条 会员因违法违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八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因调处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各方承担,具体承担方式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决定。
调解达成的协议,会员应当自觉履行。
第七十条 对会员奖励、惩戒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章 经 费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会费,实行统一收缴,省、市律师协会分级使用。
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省会员年度业务总收入的3%。
会费按年度收缴,交纳的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十三条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该会员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行业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质的社会独立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并报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开支: (一)协会行业管理支出;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支出; (三)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经费支出; (四)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支出;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支出;
(六)开展对外宣传,进行国际、国内交流活动支出; (七)举办疗养等福利事项和补助特殊困难会员支出; (八)律师文体活动支出;
(九)律师协会正常运转经费支出;
(十)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支出; (十一)资助青年律师、高级律师人才培养支出; (十二)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行业发展支出; (十三)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支出;
(十四)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
(十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事关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本省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代表和在本省设立代表机构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的派驻代表,应当受本会和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的同意通过。
本章程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江苏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本会直属分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本会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会解散、破产及清算依照国家有关社团法人解散、破产及清算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