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4)

2019-01-05 12:43

(六)指定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律师协会其他工作会议;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必要时,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四十八条 本会15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家以上团体会员、或者25名以上代表、或者3名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特别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

务:

(一)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 (三)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第五十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指定的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副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行副监事长职责。

第五十一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监事会会议时,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年应当向监事会作年度述职,接受监事和会员的监督与质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名单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省辖市律师协会、本会直属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名单报本会备案。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五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或者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 (五)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章 工作委员会与业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若干业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

名和委员若干名。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业务委员会是本会业务研讨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提升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形象。

第五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六十条 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组成。委员选任办法和委员会活动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调和安排,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六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章 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六十三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行业惩戒。

第六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者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律师行业形象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被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社会团体等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六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本会认为应予行业惩戒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的会员自动丧失会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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