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3)

2019-01-05 12:43

(九)贯彻本会党组的决定、决议;

(十)指导与监督省辖市律师协会和本会直属分会的工作;

(十一)理事会或者行业规范授权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当选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者四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被罢免理事职务的;

(二)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 (三)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常务理事有应当罢免职务情形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先行停止其职务,在下次召开理事会会议时,通过罢免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当选常务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应当由执业律师担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省辖市律师协会、本会直属分会会长应当逐步由执业律师担任。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副会长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当选常务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关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律师协会工作的决定和意见;

(二)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三)讨论、审定需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本会需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五)分析全省律师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

(六)交流通报各自工作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项; (七)研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特别会议

的动议;

(八)研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九)听取秘书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十)研究和答复省辖市律师协会与本会直属分会向本会请示的事项;

(十一)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资福利政策方案;

(十二)审议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奖惩方案;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会议可以邀请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有关领导参加。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提出本省律师业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 (四)检查和督促本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五)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开展对外交流与协调; (七)签署本会文件;

(八)处置突发事件;

(九)行使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其他常务理事代行副会长职责。

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以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议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三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每年应当向理事会作年度述职,接受理事和会员的监督与质询。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省辖市律师协会、本会直属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报本会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律师协会内部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律师代

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者顺延。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有较强议事能力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监事中提名候选人,监事会选举产生。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监事长、副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选举、增补、罢免或者更换监事长、副监事长,罢免或者更换监事;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职情况;

(四)监督会费收缴与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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