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路况信息和交通分流方案;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立即通过重庆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
2)施工路段拥堵长度超过1公里,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通过上游100公里路段情报板对外发布路况信息;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交广台、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
3)施工路段拥堵长度超过500米,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通过上游50公里路段情报板对外发布路况信息;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交广台、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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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期控制管理
8.1工期管理制度
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选择信誉良好、具备相应施工经验和设施设备的养护施工单位参与养护工程施工。
2)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施工作业进度。
3)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综合审查,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特殊措施,增大投入,统筹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工期。
4)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批准的工期控制施工进度。项目业主单位应成立管理机构,落实工期责任人,加强工期控制管理。
5)凡占道超过10天、单道双通、全幅断道的施工项目均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期。 6)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执法机构应积极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期管理,确保施工项目按期完成。
7)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执法机构和涉路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对工期明显滞后的施工,应督促施工单位调整施工方案,增加人员、设备投入,确保施工项目按期完成。
8)超过许可工期的施工项目应提前办理施工续期手续,未办理施工续期手续的不得施工。
9)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施工延期外,由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处理。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延期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8.2 工期上限规定
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和生产投入,尽可能缩短施工作业时间,降低施工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原则上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工期不应超过下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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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常规性施工作业工期控制要求
类别 允许采用的交通管制方式 中央分隔带修枝 占道作业 边沟及边坡清理 占用紧急停车道 护栏维修 占道作业 横穿管线 占道作业 日常小修 占道作业 专项维修(无基层病害) 占道作业 专项维修(有基层病害) 罩面加铺 日常小修 专项维修 罩面加铺 连续罩面管制长度超过3公里 专项检测 伸缩缝维修 桥涵养护维修 面层维修 维修 水泥砼铺装层日常维修 主体结构维修 连续占用车道的维修作业 隧道维修 需连续半幅双通的维修作业 收费需限制通行的维修作业 站及匝道禁止通行的维修作业 维修 上跨桥梁的新建及改扩建 主线桥梁的新建及改扩建 占道作业 半幅双通 占道作业 占道作业 半幅双通 半幅双通 占道或半幅双通 占道作业 占道或半幅双通 半幅双通 半幅双通 占道作业 断道施工 占道或半幅双通 半幅双通或铺设辅道 占道或半幅双通 占道作业 占道作业 占道作业 占道作业 占道作业 半幅双通 占道作业 占道作业 交通管制最长允许时间 不低于3公里/天 不超过4小时/处 24小时 6天 单点12小时 不少于3处/天或500m2/天 水稳基层3天/处,沥青碎石基层单点24小时内 不超过10个工作日/封闭段 单点4天 9个工作日/公里 双通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段 不超过24小时 白天只允许占道作业 6个工作日/道 同路面维修要求 7个工作日/座 以审批为准 不超过8天/公里 不超过6天/公里 持续限制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持续限制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占用车道不能超过60天,半幅双通或限制通行不能超过90天 半幅双通时间不超过120天,有辅道通行可不限时 占道时间不长于48小时,半幅双通时间不超过8小时 占道时间不超过7天 占用车道不超过12小时 不超过12小时 不超过24小时 不超过 不超过12小时 以审批部门审定为准 只允许夜间作业 以审批部门审定为准 日常养护 沥青砼 路面维修 养护维修 水泥砼 新建及涉路工程 横穿管线 新建广告施工 广告及上跨桥栏杆维护 其它需占用超车道的施工作业 其它占用主车道及紧急停车道的施工作业 其它只占用紧急停车道的施工作业 其它需半幅双通的施工或维护作业 其它新建、改扩建等项目 大流量路段的临时性占道作业 大流量路段的长时间占道作业 备注:若涉及表列多项工作同时开展,控制工期以时间长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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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施工管理评价与监督体系
1 总 则
1.1 为督促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规范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秩序,构建标准化施工作业管理体系,保障运营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升文明施工形象,制定本监督评价体系。
1.2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涉路工程施工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价,包括:养护工程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具体管理情况;涉路工程的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具体管理情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涉路工程的监督管理情况;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情况。
2 评价主体和方式
2.1 施工管理监督评价工作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监督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评价细则见附表)。
2.2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为全市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定期监督评价单位,负责牵头成立施工管理评价工作组,组织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经营管理单位联合开展施工项目监督评价工作。
定期监督评价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由施工管理评价工作小组采取查看施工现场和查阅施工手续的方式进行监督评价。
全市高速公路划分为主城区域、渝东北区域和渝东南区域。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不同区域的执法机构和营运管理单位成立评价工作组,采取异地交叉评价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评比。
定期监督评价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临时指定执法机构或经营管理单位的人员为评价工作组长,负责定期监督评价的汇总分析和编制监督评价报告,并于检查后3日内将评价报告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2.3 施工路段的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运营管理公司为养护工程的自评单位和涉路工程的评价单位,负责各施工项目当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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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和运营管理公司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加强施工期间的巡查并作好详细记录,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分别编制监督评价(自评)报告。其中,养护工程监督评价自评报告于工程完工后3日内报告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涉路工程监督评价实行期中评价,由营运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至少不得少于2次),并及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3 评价结果运用
3.1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除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同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2 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监督评价根据监督评价细则确定,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总分90分及以上)、“合格”(总分70分至89分)和“差”(总分70分以下)三个等次(“突发事件”一项得分为“0”的,直接评定为“差”)。
3.3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实行路管办会议通报制度。
养护工程自评单位应根据自评报告作好总结分析,对后期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管理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杜绝后期养护工程类似情形继续发生。
涉路工程项目的辖区执法机构、营运管理公司根据期中评价结果,立即向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发出通报,督促其最迟于3日内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3.4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实施通报表扬、建议优先推优评优、纳入“优秀施工作业单位库”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建议取消评优资格、纳入“施工作业黑名单库”等处理。
3.5 养护工程考核以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为依据实行奖惩。
3.5.1 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为“差”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3.5.2 年度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获得3次(含)以上“优秀”,且未被定过“差”的,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通报表彰,并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优秀推优评优;对施工单位纳入“优秀施工作业单位库”, 并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优秀推优评优。
对纳入“优秀施工作业单位库”的施工单位,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可在满足招投标基本条件下优先选择其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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