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 年度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获得2次“差”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并对单位(机构)主要领导进行戒免谈话,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年度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获得3次(含)以上“差”的,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通报批评,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委属上级单位领导)进行戒免谈话。
对年度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获得2次(含)以上“差”的施工单位,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纳入“施工作业黑名单库”;同时,获得2次“差”的,取消1-2年进入本地高速公路养护市场资格;获得3次“差”评的,取消3年进入本地高速公路养护市场资格;全部评为“差”的,禁止进入本地高速公路养护市场资格。
3.5.4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加强对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列入“施工作业单位黑名单库”等措施。
3.6 涉路工程考核以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为依据实行奖惩。 3.6.1 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或两次日常监督检查评定为“优秀”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或2次(含)以上日常监督检查为“差”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取消评优资格,同时责令运营管理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力度。
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或2次(含)以上日常监督检查为“差”、 因施工管理不力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交通堵塞事件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纳入“施工作业单位黑名单库”,并作暂停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2年以内的高速公路涉路工程作业处理。
3.6.2 属地管理的涉路工程,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或2次(含)以上日常监督检查为“差”的,在该工程完工之前不得再行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内属地管理的涉路工程施工。
属地管理的涉路工程,在2年内定期监督评价结果2次为“差”的,应由地方政府申报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加强地方政府管理责任;在2年内定期监督评价结果3次(含)以上为“差”的,暂停2年该行政区域内的属地管理的涉路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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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施工标准化管理(图例)
附录一:施工区标志图例(最小尺寸不能小于图示,单位:cm)
图1 告示牌
图2 预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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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警告标志图例(最小尺寸不能小于图示,单位:cm)
图3 右侧变窄 图4 左侧变窄 图5 车道数变少
慢慢图6 双向交通 图7 慢行
图8 前方作业、强制减速 图9 间断放行、注意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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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禁令标志图例(最小尺寸不能小于图示,单位:cm)
图10 限速20km/h 图13 解除限速 图16 限宽
11 限速30km/h 图12 限速60km/h
图14 禁止超车 图15 限高5.5m
图17 限质 图18 禁止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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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