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2)

2019-01-07 12:18

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一并公布。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

第十一条 工程预算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发包价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应送同级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按招

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开标前公布。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其预算价、发包价及工程量清单可由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审核。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按以下公式计算(采用随机抽取法的工程,不设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

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最高限价×(1-5%)

其中,下浮率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4%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

(二)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

(三)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 (四)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

(五)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对标后工程合同价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 ⒈按规定需要调整劳保费用的;

⒉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

⒊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⒋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

(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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