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 11月1 日起施行。莆政综[2007]1号文件、莆政综[2007]224号文件同日废止。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投标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
室,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10月30日印发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 11月1 日起施行。莆政综[2007]1号文件、莆政综[2007]224号文件同日废止。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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