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法和简单低价中标法的,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小组)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价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应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为工程管理参考价与中标价的差额。低价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交工、完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
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预付款)时返回50%给中标人,余下的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返回。
第七章 监督与投诉
第四十三条 市招投标办和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采用抽查备案、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全市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二)发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投标招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定期不定期开展工程标后检查。
水利、交通、国土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土地整理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投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定期不定期开展工程标后检查。
(四)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工程标后超规模变更和超预算决算等行为。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相关部门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信息价格,受理相关部门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合同造价的备案。
(六)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需持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
第四十六条 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其书面文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及法律救济渠道。
第四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机构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预算价与实际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编制、审核质量低劣处理,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市场法人、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并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公布建设市场法人、自然人违法违规情况,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抽取评委之前,应当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信用记录,对曾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被公告,若公告内容明确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招标代理、投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招标人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为招标代理。
(二)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接收或开启其投标文件。
(三)不得抽取上述限制期限内的评标专家为评委。 招标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所公布的与招标相关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大标前工作力度,确保符合条件后才进入招标程序;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人参与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应将规定内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载明。
第五十三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对原招标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并公布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仙游县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发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 11月1 日起施行。莆政综[2007]1号文件、莆政综[2007]224号文件同日废止。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投标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
室,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