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2019-01-07 14:20

一、买卖合同案

[案情]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收到,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货已另行出售。”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A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

二、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

[案情]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1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5.80/kg CIF HONG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辩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 (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题] B公司上述主张是否成立? 请详细说明理由。

三、买卖合同案

[案情]200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厦门签订No.ITH94210号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1250吨韩国产高碳铬轴承钢。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JIS G4805—90SUJ2(即日本标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SGS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

2

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6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按照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问题]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

四、知识产权担保案

[案情]在一项转口贸易中,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美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美国A公司: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争议适用《公约》,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意大利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美国A公司,要求后者承担违约责任时,美国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问题]卖方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3

五、CFR风险转移案

[案情]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问题]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假如买方投保了平安险,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请详细说明理由。

六、FOB

[案情]1999年,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甲分公司与法国ABC公司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吨大米交易,其中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万吨,2、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万吨,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由于采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FOB上海条件,另附为ABC公司所熟知并经其确认的甲公司的FOB装船条款,作为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公司FOB合同的装船条款规定:“(1)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由于载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任何损失和额外贸用需由买方负担。(2)买方必须于船舶到达装运港前10天将船名、船旗、船长的国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并以卖方接受为准。”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月5日发电催请对方催开信用

4

证。并请对方告知第一艘船舶的估计到达时间。经数次电传联系,买方于2月22日派船抵达上海受载,1.2万吨的大米顺利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甲公司一再催请ABC公司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然而,3月10日,ABC公司来电复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由于甲公司货物早巳备货待运,如延期一个月装运,势必造成中方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中方即复电AM公司:3月份装运的货物2.4万吨己备妥,不能同意延迟装运期,必须于3月20日前派船抵沪以履行合同义务。3月20日,ABC公司来电声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口遭到特大风暴袭击,致使存放在该港口货场的甲公司的货物受损,损失严重。甲公司于3月23日致电ABC公司,告知其货损情况,让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ABC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意外事件造成的货损应由甲公司承担,ABC公司无承担义务。甲公司见磋商无望,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货物因风暴袭击遭受的损失应由谁负担?我国与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七、CIF

[案情]2002年3月1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006号合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符合GOST380工业标准的热轧钢板10216.651吨,价格条件为251美元/吨CIF

5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人力资源报表汇编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