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4)

2019-01-07 14:43

如果新控制实现了相关控制目标,运行足够长的时间,且注册会计师能够测试并评价该项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则无需测试被取代的控制。

如果被取代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十三条 针对某项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获取的证据越多。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通常旨在对特定日期(通常为年末)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还需要获取哪些补充证据,以证实在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在将期中测试的结果更新至年末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需获取的补充证据:

(一)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的有关情况,包括与控制相关的风险、控制的性质和测试的结果;

(二)期中获取的有关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

(三)剩余期间的长短;

(四)期中测试之后,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第九节 连续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五十六条 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了解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除本指引第四十六条所列因素之外,下列因素也会影响连续审计中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

(一)以前年度审计中所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以前年度对控制的测试结果;

(三)上次审计之后,控制或其运行流程是否发生变化。

第五十八条 在考虑本指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所列的风险因素,以及连续审计中可获取的进一步信息之后,只有当认为与控制相关的风险水平比以前年度有所下降时,注册会计师在本年度审计中才可以减少测试。

第五十九条 在连续审计中,由于完全自动化的应用控制通常不会因人为失误而失效,因此,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对自动化应用控制实施对标策略。

第六十条 如果认为程序变更、访问权限及计算机操作方面的一般控制有效,且可持续对其进行测试,并能证实自动化应用控制自最近一次测试之后未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不必重复执行测试,就可以认为自动化应用控制是持续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为证实控制未发生变化而需获取证据的性质和范围,可能随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企业程序变更控制的强弱将影响需获取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第五章 评价识别的控制缺陷

第一节 评价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

第六十一条 如果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不能使管理层或员工在正常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及时防止或发现错报,则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适当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第六十二条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重要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企业财务报告监督人员关注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一般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

第六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注意到的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但是,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寻找单独或组合起来不构成重大缺陷的控制缺陷。

第六十四条 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取决于:

(一)控制缺陷导致账户余额或列报错报的可能性;

(二)因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导致潜在错报的金额大小。

第六十五条 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与账户余额或列报是否发生错报无关,而取决于控制缺陷是否可能导致错报。

第六十六条 在评价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可能导致账户余额或列报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

(一)所涉及的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的性质;

(二)相关资产或负债易于发生损失或舞弊的程度;

(三)确定相关金额时所需判断的主观程度、复杂程度及范围;

(四)所涉及的控制与其他控制的相互作用或关系;

(五)控制缺陷之间的相互作用;

(六)控制缺陷在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在评价因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导致潜在错报的金额大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受控制缺陷影响的财务报表金额或交易总额;

(二)在本期或预计的未来期间受控制缺陷影响的账户余额或各类交易涉及的交易量。

第六十八条 在确定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为减弱控制缺陷的不利影响,企业执行的补偿性控制应当有足够的精确度,以防止或发现可能发生的重大错报。

第二节 表明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

第六十九条 下列迹象可能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注册会计师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二)企业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重大错报;

(三)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控制未能发现;

(四)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第七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发现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将导致审慎的管理人员在执行工作时认为自身无法合理保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记录交易,应当将这种情况视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

第六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一节 形成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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