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由于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是整合进行的,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签署相同的日期。
第三节 重大缺陷与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八十九条 如果认为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第九十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指引对重大缺陷的定义;
(二)注册会计师已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包括在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描述的、由管理层识别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大缺陷的性质以及重大缺陷在存在期间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产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等具体情况。
如果重大缺陷尚未包含在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重大缺陷已经识别、但没有包含在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
如果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包含了重大缺陷,但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重大缺陷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允表达有关重大缺陷的必要信息。
第九十一条 如果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该意见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并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节 期后事项与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九十二条 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引言段中指出的特定日期之后、审计报告日之前(以下简称期后期间),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按本指引的要求获取管理层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声明。
第九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期后期间,询问并检查下列信息:
(一)在期后期间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类似报告;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
(三)监管机构发布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报告;
(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其他业务中获取的、有关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获取期后期间的其他文件,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对其进行检查。
第九十四条 如果知悉对管理层评价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如果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管理层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了管理层评价日后企业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不对其发表意见。
第九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知悉在管理层评价日并不存在、但在期后期间发生的事项。如果这类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描述该事项及其影响,或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的该事项及其影响。
第九十六条 在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对审计意见产生影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 其他情况与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九十七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一)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表达不完整或不恰当;
(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三)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包含其他信息。
第九十八条 如果认为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表达不完整或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并解释得出该结论的理由。如果认为有关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十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九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只有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指明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一百条 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不足以支持发表意见,并单设段落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实质性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执行的程序,也不应描述内部控制审计的特征,以避免对无法表示意见的误解。
第一百零一条 当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已执行的有限程序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十条的要求,对重大缺陷做出适当说明。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未能完成整个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一百零三条 除涉及与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资产安全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外,如果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还包括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不对其他信息发表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如果认为其他信息含有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进行讨论。
如果讨论后仍认为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其看法告知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
如果其他信息未包含在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而是包含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无需在审计报告中指明不对其发表意见。
第八章 审计工作记录
第一百零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零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制定的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及重大修改情况;
(二)相关风险评估和选择拟测试控制的主要过程及结果;
(三)测试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四)对识别的控制缺陷的评价;
(五)形成的审计结论和意见;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指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