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1Z103073 投标价的编制方法
1.投标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投标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4)投标报价要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承发包双方责任划分,作为设定投标报价费用项目和费用计算的基础。 (5)应该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 (6)报价计算方法要科学严谨,简明适用。 1Z103074 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具体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
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定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1Z103080 计量与支付
1Z103081 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1. 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 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 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二、单价合同的计量
(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三、总价合同的计量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Z103082 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
(2)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相应调整措施费。
【例1Z103082-1】 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5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4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为:
100×(1+15%)×5=115×5=575(万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
(130-115)×4=60(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合计=575+60=635(万元)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七、物价变化
若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该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和设备费。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1. 价格指数调整法
例题:某工程合同价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物价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其中固定要素比例为0.3,调价要素为人工费、钢材、水泥三类,分别占合同价的比例为0.2, 0.15 ,0.35,结算时价格指数分别增长了20%,15%,25%,则该工程实际价款的变化值为( )万元 A、 125 B、 150 C、 175 D、 200
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八、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九、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十一、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列金额支付相应的费用(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工程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等)如有剩余,则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Z10308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Z103084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一、索赔的计算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1)人工费。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可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属于外部租赁时,按照应分摊的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4)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
5)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不得索赔利润
6)迟延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措施项目费用 (3)其他项目费 (4)规费与税金
除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列入相应增加的规费与税金。其他情况一般不能索赔。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但这种方法对业主不利,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采用。 (3)修正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二、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现场签证的范围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2.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
第一种是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日工作单价计算。
第二种是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计算。 1Z103085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预付款的抵扣 起扣点的计算公式: T=P-M/N
式中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已完工程价值;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例:某工程合同总额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24万元,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为60%,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解】
按起扣点计算公式:T=P-=200- =160万元
则当工程完成1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二、进度款的支付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工程计量周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