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原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材料; (四)原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人员原实习活动情况鉴定意见;
(五)原《实习证》;
(六)拟转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实习的证明材料; (七)广西律师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申请转所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转所条件的,作出同意转所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连同实习人员提交的前款材料报广西律师协会签署是否同意其转所的最终意见。
经广西律师协会出具《同意转所通知书》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同意转所通知书》有效期内向拟转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办理转入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转入区直所的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材料),重新申领《实习证》: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二)广西律师协会出具的《同意转所通知书》。
实习人员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与原实习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不在同一城市的,除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办理转入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对申请转入实习人员、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
件的,予以核发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实习证》毁损的,由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申请换领《实习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证〉更换申请表》; (二)原《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小二寸同底版近期免冠彩照二张。
第六十一条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实习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证〉补办申请表》;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 (三)实习人员小二寸同底版近期免冠彩照二张。
第六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实习证》毁损换领、遗失申办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实习证》的换发工作。
第六十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律师协会提交申请面试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实习证》,并上交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
第九章 实习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登记提交的材料和审核批示材料; (二)面试考核提交的材料和考评意见材料;
(三)《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鉴定意见书》和《实习人员登记表》; (四)实习人员奖惩情况材料;
(五)广西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档案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建立。 实习人员档案存档期限为三年。
第六十五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实习人员全部档案材料自《实习人员登记表》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理归档,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归档的实习人员档案材料连同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抄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六条 广西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对各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的档案进行检查,对于未建立实习人员档案或者实习人员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市级律师协会,由广西律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司法厅。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拟在广西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必须在广西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实习的地域按照司法考试的规定,在优惠地域申
请实习。
第六十八条 《实习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鉴定意见书》、《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实习转所申请表》、《〈实习证〉更换申请表》、《〈实习证〉补办申请表》为本办法附件。
《实习协议》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范本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此前广西律师协会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