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现状及其完善——基于五粮液信息(3)

2019-01-07 19:13

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了该笔资金的存放时,当媒体、社会公众广泛认为这是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的委托理财时,当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发函询问时,五粮液简单否认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存放任何款项,与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了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的客观事实之间明显不一致,致使投资者质疑公告的真实性,进而质疑五粮液信息披露的整体真实性、完整性。因此,五粮液在该公告中没有将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披露是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决策,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2.五粮液在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00年7月20日,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由投资公司人员操作并纳入财务核算。2007年11月30日,中科证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投资公司委托律师参会,确认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款已经被法院列为破产债权的事实。但是,五粮液未披露上述事实,直至2009年2月18日五粮液公告2008年年度报告。

五粮液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发〔2001〕160号)第二十八条以及2007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7〕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及时、完整披露资金被冻结、存在潜在回收风险的发展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3.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

2009年4月28日,我会对五粮液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指出2007年年度报告第20页“关于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数据”的录入出现笔误,建议五粮液尽快予以更正公告。2009年4月30日,五粮液在向我会的书面说明中承认出现了笔误,将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725,066.15万元误写为825,066.15万元,但是五粮液一直未对数据差错及时更正,直到2009年8月18日才在2009年半年报中予以更正公告。

五粮液未及时更正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

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4.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2006年5月12日,五粮液2005年度股东大会任命王子安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2007年6月15日,五粮液2007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任命王子安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2007年12月21日,宜宾市纪委、监察局下发案件通报,文件中明确指出王子安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现已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正按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国春、唐桥、郑晚宾、叶伟泉于2008年1月4日前先后签阅该文件。但是五粮液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直至2008年2月28日,五粮液才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五粮液未就董事王子安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一事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三)五粮液集团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分析 1.有关会计法规、制度不完善

迄今为止《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采用“暂行办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五粮液公司会计制度制度不规范,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一是会计政策法规的制定往往落后于实务,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随意性较大,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如企业合并、破产等的帐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的帐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帐务处理等等。二是在会计制度统一性与灵活性导致了同类或相似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这就给五粮液公司提供了会计舞弊的可能性和空间,常用的手法有改变折旧方法、改变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等。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五粮液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2.五粮液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

信息披露不真实。常用的手法就是进行会计报表(这是信息使用者获得会计信息的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粉饰:如虚增利润。申请上市、配股及终止上市等

法律法规客观上使上市公司产生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利润=收入-成本,如果要虚增利润,就必须虚增收入,虚减成本。对于增加营业收入,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多计收入、提前计算收入、人为创造收入等方法来实现,;而对于增加营业外收入企业往往通过关联交易获得一笔意外之财,大大提升五粮液公司利润。相应地,五粮液公司会采用推后计算成本、少算或不算成本以虚减成本。如已被揭露的蓝田股份,享受了大量广告投入的好处,但广告费却基本上由母公司承担了。

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不够充分,且随意性较大,甚至变更已披露的投资事项。如经常可以看到五粮液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变更先前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重大投资事项,做出解释也往往避重就轻、含糊其词。另外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有效性不高。现阶段五粮液公司信息披露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审计监督执业不规范

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在五粮液这个大案件中,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造假案更是让人触目惊心。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

上述罗列的这些五粮液公司信息揭露中存在的问题,都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这无疑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国企改革乃至国家社会。此外,还可能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为部分作风不正的上五粮液司领导的贪污腐化开了方便之门。

三、完善五粮液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对策

(一)改革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1.减少行政管理,充分应用法律、经济手段

我国证监会的职能是监督和规范证券市场,研究资本市场运行的规律,使资本市场有序运行,保持资本市场的公平和高效,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必须改变其行政监管方式,充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规范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以达到防隐患于未然的效果。证券犯罪属于一种涉及面广、后果恶劣、影响社会

安定的经济犯罪,为了将保护投资者的目标落到实处,必须将证券犯罪纳入司法的范畴,而不局限于行政处罚。建议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准司法权,设置由公安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组成的证券犯罪稽查机构,借助公安部门的侦察手段进行证券犯罪调查。

2.扩大监管的透明度

证券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而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分膨胀与缺乏制约则会使提高效率的初衷走向反面。为了使监管行为更趋于理性,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必须扩大监管的透明度。

监管信息的发布必须透明。首先,应当加强交易信息的透明程度,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其次,应当积极推行股票交易实名制;再次,对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理应公布内情和处理结论;最后,监管信息内容、时间的发布应一样,对待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应一致。

3.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监管失败是客观存在的。导致监管失败只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在于监管并非圣贤,他们与监管对象一样,其行为均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客观原因在于,即使假定监管者是无私的,应该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如果监管失败,必须查明原因,界定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步人正轨。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优化股权结构,另外,应采取有效措施培育私人大股东,鼓励发展战略投资人,逐步改变大股东的性质,充分发挥机构和法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一是从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议事机制方面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董事和监事充分、独立行使权利;而是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3.实施“薪酬组合”,完善激励机制。人力资本管理理论和实践表明,物质激励仍是调动人才潜能的重要手段。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是责任、贡献、风险、利益的统一,它能够促使经营者关心所有者的利益,把给经营者的高额回报建立在企业资产升职的基础上,实现经营者收入最大化与企业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统

一。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薪酬激励县公司治弹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规范

有必要对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进行一次集中的清理。当前,应当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指导思想,抓紧完善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包括商法范畴中的《证券法>、<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民法范畴中的<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同时要重视相关法律的配套效应和可操作性,防止各种法规之间产生冲突,为执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对民事责任要进行具体规定,允许投资者对不法行为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以便有效地打击、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充实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1.增加分部信息的披露

我国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披露分部信息未做规定,年度报告中虽然对分部信息有披露要求但过于简单,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的披露很不充分。建议:

(1)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增加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

(2)应尽快颁布分部报告准则,以便更好地规范分部信息的确馘、计量和报告,从而使分部信息的披露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的决策。

2.增加管理当局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的内容

现行的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表,在传递有利于充分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的相关信息方面,明显存在局限性。为了帮助投资者进行更为理性的决策,有必要通过财务报表之外的信息对表内信息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说明与分析讨论。

3.补充其他披露内容

包括:特殊行业的信息;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对某些特别项目的披露,譬如衍生金融工具、养老金负债等;对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人员的薪酬、在职消费、其自身及关联人交易行为等事项的详细披露;中介机构对披露的重要信息出具的意见及对合理性、公平性进行的说明等。

此外,我国目前规定的会计信息披露限期过长,使得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时效性,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建议缩短会计信息披露的限期,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中报缩短为一个月,年报缩短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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