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调研分析报告(6)

2019-01-10 11:38

2013年至今,信达、华融率先在香港上市。东方、长城也已经上报改制方案,目前方案已经得到监管部门认可,进入审批通道。

2、后起之秀—省级地方性AMC

2012年,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允许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截至最新,已成立有18家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业务模式上,地方性AMC只能收购区域内的不良资产,区域范围受到限制。在处置手段上,不能采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只能通过债务重组、债权实现或经营(并购重组,保留经营)等手段。同时,在资金方面,是由地方自筹资金,承接不良债务以市场化方式运作,资金规模也受到很大限制。

尽管地方性AMC与四大AMC相比,劣势明显,但其也有自己的独特优势:能够处理盘根错节的地方关系。当地方政府不希望违约企业控制权旁落,或不希望四大AMC采用极端手段处置不良(比如强力清收、破产清算)而造成过大社会成本时,都会交由省级AMC处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地方AMC的业务。

3、小国林立—不持牌AMC

对于不持牌AMC并没有专门的规章出台,因此处于不禁止即可参与的状态,任何合法投资者均可参与。从业务类型来看,不持牌AMC只能从事10户以下不良资产的组包转让,但其从事的地域范围并没有限制。在我国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民营机构数量繁多,呈现欣欣向荣的局势。

不持牌AMC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民间资本成立、专门从事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企业,如一诺银华、海岸投资

2)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以处理企业集团内部不良资产为主AMC,如三一重工旗下中鑫资产。

3)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并购重组等业务的民间拍卖机构等。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2001-2007年间、具有外资背景、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AMC相当活跃,但在08年金融危机之后,外资机构逐步阶段性退出。但预计在不良资产规模大幅攀升之后,行业中也会出现外资的身影。

(三)不良资产的服务性机构

服务性机构主要是为不良资产处置方提供相应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征信公司、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交易所。其中,律所主要提供诉讼、清收、转让等交易服务。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在一级市场中帮助各类AMC评估出让方的资产价值。证券交易所则可以为债权转让中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交易平台。

(四)不良资产的终端投资方

终端投资方是指需要这些不良资产(房产、厂房、设备、股权等)并最终购买的买家,包括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以及秃鹫基金。

四、个股推荐

我们认为四大AMC较低的估值不足以成为给予地方AMC较高估值的障碍。 1)地方AMC处于成长期,受益于地方不良资产供给的爆发以及份额的扩大,不良处置的量有望出现几何级数的增长。正如银行股和券商股:国有大行估值较低,但城商行估值较高;大券商估值较低,但小券商溢价明显;

2)地方AMC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没有多元化的包袱。

(一)浙江东方

主业疲软,转向金融业务寻出路。公司原有主营业务为商贸流通、房地产和类金融业务。近年来,在商贸流通受国际市场需求低迷等因素影响增长乏力、房地产去库存压力巨大、类金融业务却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公司抓住机遇积极转型,发力金融业务,在2012年率先完成了以融资租赁、直接投资和资本管理为核心的业务板块,并于2016年3月向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定增71.7亿元,收购浙商资产100%、浙金信托56%、大地期货87%、中韩人寿50%的股权,同时向10家特定投资者定增62.2亿元用于向浙商资产增资。

经济下行,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蓬勃发展。此次收购的核心浙商资产属于地方性AMC,浙江省只此一家,原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享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从不良资产的源头来看,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家持续推进供给侧改革,不良资产呈井喷式涌现。2015年浙江省不良贷款余额1808亿,不良贷款率达2.4%,不良资产规模远高于其他省份,浙江省较高的AMC业务潜力对浙商资产来说意味着黄金发展期。

业务多元,金控平台雏形初现。本次收购的四家公司中,浙商资产以AMC为核心,浙金信托主要以信托贷款形式投向基础资产建设及房地产,大地期货着重发展风险管理业务,中韩人寿则专注于寿险、年金险与健康险产品的销售。加上原有的租赁业务,多元化发展极大增强了公司金融板块的活力与竞争力,帮助公司初步形成以AMC业务为核心,囊括信托、期货、保险、证券、租赁等多重牌照的金融控股平台。

合理估值369亿,对应增发后45%空间。参考商贸零售行业2016年平均23倍的PE,考虑公司传统业务战略重要性下降,给予其2016年15倍PE估值,对应合理市值为97.2亿元,与停牌前市值相当。我们用市场空间法测算浙商资产价值为231.6亿,用可比估值法测算信托、期货、保险对应归属公司市值为40.4

亿,金融板块估值约为272亿元。我们给予公司未来6个月内估值为369.2亿元,停牌前价格对应新增股份上市后市值为255.4亿元,具备44.5%的空间,给予买入评级。 (二)天津普林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印刷线路板领域的高精度产品,旗下拥有两大生产基地,分别位于天津市主要交通枢纽中环线位置和天津市空港物流工业区。公司多年来一直专心致力于印刷线路板产品的生产和技术改进革新,具有强大的电路板生产能力。公司生产的高精度、高密度印刷线路板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计算机网络、邮电通讯、汽车电子等领域,产品远销欧洲、美洲、澳洲各国。 2016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会出现强劲增长,而目前杠杆的监管限制下,公司对接资本市场融入新的发展资本金的诉求会不断增强,而2016年或许会成为借壳上市的最佳时机。与地方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同一国资委控制且存在持股关系的上市公司有可能成为其借壳的选择。 天津普林近年来受到市场整体供需关系失衡等影响,客户需求不振,直接导致公司订单持续萎缩,营收下滑,业绩出现亏损。公司大股东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持股占比21.35%,未来天津普林可以作为资产注入平台,存在借壳上市的预期。 天津整体银行不良资产存量超过200亿,作为含金量较高的地方不良资产管理潜在重组标的,强烈推荐关注。 百亿级风口 | 国内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究竟有多大?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g3MjExNQ==&mid=406102720&idx=1&sn=e75efea302c3a17a08909a49b1b6ac83&scene=1&srcid=0730Kwj9Zf4ow6RaeCK2u23w&key=8dcebf9e179c9f3a569f704bc84c251bdd70c43ddc997bd331438c420656571374f1fddb8228bdc9c6508e75ecddf46e&ascene=1&u

五、不良资产的 风险安全和收益

风险:

一、来自服务商(本项目指华融)的风险:

信托收益来源于处置受托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因此受托资产的质量、受托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处置资产的回现收入,从而影响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以及投资本金的回收。华融项目中的服务商即华融公司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仅有两年,由于处置方式灵活多样,处置过程复杂多变,因而处置结果易受到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处置收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来自资产池资产构成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资产证券化对资产池的本质要求决定基础资产必须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因此,适合进行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至少应具备如下条件:(1)资产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2)本息偿还能够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3)资产的抵押物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其对债务人的效用很高;(4)资产具有标准化和高质量的合同条款。根据这些条件可以看出并不是任何一种资产都可以实行证券化。在欧美各国的实践中,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居民住宅抵押贷款、商业房地产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设备租赁和贸易应收款等。

利用以物抵贷房地产和便于处置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构造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满足了不良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基础资产池能够产生有保障的足够稳定现金流的要求。意大利和日本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正是采用这一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三、来自资产所在地处量环境的风险:

资产所在地处置环境特别是地方或行业政策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处置工作遭受突发的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收现额和时间进度。

四、来自中介机构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信用风险转移的过程,往往要涉及许多中介机构,任何环节的不公正和营私舞弊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资产做出客观、科学、具有高度参考价值的服务,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华融项目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初构。目前我国中介机构普遍存在数量过多、水平参差不齐、过度竞争、行业监管不到位以及公正性体现不足等问题。表现比较突出的是评级业,长期以来评级机构过多,而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容量有限,“水浅鱼多”,造成了过度竞争的局面,尚待整合;同时,由于行业没有统一的评级标准,评级结果过多令投资者无所适从,在一定程度上也伤及了信用评级业自身的发展,毕竟信用需要统一的标准才有意义。

针对我国中介机构的现状,投资者应谨慎使用其给出的评价和结论,在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将其作为投资参考。

五、来自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的风险:

1.如未来相关的监管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有所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受益人的收益。

2.信托产品设计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例如:流通性的障碍;能否解决短期融资需求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中信信托对优先处置权的流动性安排设计了自愿转让等三种模式,而实际的操作性还有待时间验证。随着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信托计划,流通性的障碍已经慢慢显现出来。

六、来自相关法律方面的风险: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并不支持资产证券化。

1.关于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等可以质押。尽管信托法规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但究竟信托受益权是否在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列,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据信托业内人士透露,商业银行并不接受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理由是<担保法>中并没有规定信托受益权是可以质押的权利。另外,信托法规还规定,信托公司不能发售信托受益凭证。 2.相关法律的完善。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新的金融品种,其性质和发行过程均不同于公司债券与股票,<证券法>并没有将其纳入管辖范围,因此应该制订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对资产证券化的从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证券化资产的组合、收益的来源和分配等进行严格的规范,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高投资高收益的投资新领域,投资者一定要意识到不良资产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而且这种风险对于不同的投资者来说是不同的,关键在于投资者对所购买的不良资产的处置能力,包括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程度和自身社会资源和人脉的广泛性和利用程度。同时民营投资者要充分考虑投资成本因素,包括购买成本和处置成本,综合考虑,通过多方面考察计算成本,以在可承受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投资,不可盲目,这样才能得到预期的投资收益率,从而成功投资。

在投资策略方面,民营投资者在收购不良资产包之前,要分析衡量不良资产项目的价值。通过查看不良资产包中的各项目的贷款档案材料,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放贷时间、贷款方式,贷款分类形态、抵押与担保的有效性、诉讼时效等等。通过初步分析,找到资产包中“有价值”的重点对象,然后到实地进行全面详细调查。调查重点是:通过查阅企业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掌握企业注册验资、开办时间、执照年检、股东结构等情况,了解企业是否被注销吊销,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动产抵押登记情况等;铜鼓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改制情况,有无非法改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行为;通过走访贷款银行,分析企业贷款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包括企业变迁,管理层素质,企业经营状态等,以了解企业的实力和信用状态;通过走访法院、途观、房地产部门,了解有关该企业的经济案件受理、诉讼和执行情况,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查封情况,对拟收购的债权通过诉讼能否执行到企业财产作出判断;通过实地访问企业,了解企业的还款意愿,有无对外投资及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有无财产及财产使用现状,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经过上述全面详细的调查和估算,相信投资者可以为选定的不良资产项目更好的分析和处置,为投资决策和控制风险提供依据。

另外,民营投资者还应充分考虑其他外部因素,如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不足,专业人才不足,外部环境法律不成熟等等,民营投资者一定要以谨慎的原则对待投资的每个步骤,估算分析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做好前期工作的同时更要预测出现的困难,充分利用所能得到的任何信息,做到不盲投,不跟风,认真调查,全面分析,小心处置,从而达到投资成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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