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不同的司法解释确定有关部门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法的溯及力问题纷繁复杂,立法针对此问题没有提供一个整齐划一的标准和原则。笔者提请金融机构注意,对于已经作为的民事行为,如果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地方,一定要谨慎对待,不要认为现行法律对过去的民事行为一律没有追溯力而放任存在瑕疵的民事行为继续存在。
(二)分支机构的法人资格问题
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2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可见,由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由商业银行无偿“拨付”的,所有权应属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依法设立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签约能力,如果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无论分支机构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均应该由商业银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则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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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担。”
3、如果法律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时,即使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合同仍有可能是无效的。如以下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生经济纠纷时,其诉讼主体只能是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而不能是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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