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答案马老师实务案例经贸专业附答案(2)

2019-01-10 11:48

商品品质

一、课前准备 ―― 常见专业用语和词组

Goods/ item/ article/ commodity 商品、货物、 in accordance with 与 --- 相符、 origin 原产地、

lodge(file)a claim 提出索赔、 Counter (confirming) sample 对等样品、 sealed sample 封样、

safeguard clause 保护条款、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 Primary product 初级产品、

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 parties to a contract 合同的当事人、 reject goods 拒收货物、 Reference sample 参考样品、 trade mark 商标、 quality latitude /flexible quality range 品质机动范围、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说明和图表、 specification 规格、 negotiation 磋商、

FAQ(fair average quality)良好品均品质、GMQ (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上好可销品质、

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 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

二、品质条款举例

1、 Quality: Quality to be strictly as per Sample submitted by Seller on 10th January, 2002. Sample number:

NT002 plush Toy Bear Size 24. [ s?b’mit]

2、 Quality: Feeding Broad bean, Moisture (max) 15%, Admixture (max) 2%.

[‘m?ist??] [ ?d’mikst??]

3、 Brazilian Coffee Bean 2006 new crop. F.A.Q. [br?’zili?n]

4、 Quality as per sample No. TB – 01 and Technical feasures indicated in the Illustrations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5、 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e as per seller?s catalogue page 120 and line 18.

三、品质机动幅度

1、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2、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3、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s. 4、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s.

5、With a tolerance of 3 or 5 percent to the goods delivered. 6、Live Yellow Eel 70/75per piece

Jinyong Brand Yoghurt , Protern 3.5% (Min.), Fat 5%(Max.) Gray Duck Down 18% , Allowing 1% More or Less.

7、China Sesame seed Moisture (max.) 8%, Adimixture(ma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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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l Content (Wet Basis Ethyl ether Extract )52% Basis.

Should the Oil Content of the Goods Actually Shipped be 1% Higher or Lower , The Price Will Be

According ly Increased or Decreased by 1% , and any Fraction will be Proportionally Calculated.

四、商品品质案例

1.我国某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合同签订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 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损失,这种情况我方是否有责任?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2.2004年广交会期间,我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羊毛衫合同。合同规定,成交条件为CFR横滨,每件10美元,数量10000件,羊绒含量100%,以卖方提供的发票、提单、品质检验证书作为付款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进行复验,检验费有买方负担。货物于2004年4月2日运出,6日抵达横滨港,经买方请检验机构复验,羊毛衫的羊绒含量为70%,于是日方向我方提出异议,称交货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对此我方不予理会,理由是该笔交易是在广交会上经买方当面看样成交的,而实际交货又与样品一致,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双方约定。为此,日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要求赔偿其损失2.1000美元。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节,日方放弃索赔要求,使争议得以解决。问本案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成交,

3.山东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是,发货时发现三级苹果库存不够,于是该公司便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可否?

凭等级成交,不能随便改变。

4.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

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

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5.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因此要求我方案成交价赔偿60%,我方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也有裂纹。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的样品与货物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留存样品存在同样状况,所以需要赔偿。是否过了复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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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一份合同,出售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如成交货物为成套机器设备如何?

买方只可以撤销第五批交易并向卖方索赔.因为所交的货物是大米,它第五批货物的品质有问题,并不代表以前所交的货物也有问题.所以买方没有撤销所有交易合同的权力. 2)如果是一套成套的机械设备,买方就可以对此产生的品质问题向卖方索赔,因为生产大型的设备所需的是同一条流水生产线,所以可以就此问题向卖方进行索赔并有权力撤销所有的交易.

7.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品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在制订合同时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歉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

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对此案作出评述。

凭产地交货。可以,自然灾害是否是不可抗力。

8.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此合同规定有何问题?

凭图样成交。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9.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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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10.我某出口公司经营的一种速冻商品,已在国外市场占有一定份额。自打开美国市场后,客户常要求在合同中订立关于农药残留量的指标,由于我方对冷冻食品的出口难以保证不超过农药残留量的规定比例,因此不同意将这项指标列在合同条款内。某年我出口公司和美国客户成交一批货物,合同上未订农药残留量指标,该货运抵美国后,美国海关放行,但其后客户反映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抽查两箱,发现农药残留量超过美国的规定,并附来证件要求退货,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11.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凭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手工制造);合同中并没有写明用样品成交;我方不能拒绝。教训,应该写品质基本幅度。

12、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但为了把生意做活,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由于同一商品,各国所订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民间性的行业所订的标准)因各年的版本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品质,不仅要弄清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要弄清楚不同年限版本的标准的内容。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被动局面。

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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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某年6月,我方出口公司出口黎巴嫩巧克力300箱,合同没有定“湿度”指标。货物到达贝鲁特后,进口商反应经过他们国家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我方出口的商品巧克力“湿度”为2.7%,超过当局规定的1.6%,不可能在市场销售,必须运出国境,否则就地销毁。我国驻该国的商务参赞也证实了此事。

3. 对有潜力的市场及老客户应灵活掌握。 1. 品质条款应订立的明确具体。 2. 我方所交货物并不违反合同条款。

补充案例:

1986年,日本一女士在商店里购买里一套中国产的童装,其女儿穿上后,双手插进衣袋,不料右手被遗落在衣袋里的一根断针刺破,流出血来,该女士即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店赔偿100万日元。进口商为此向我某外贸公司提出索赔。

日本某株式会社是我某外贸公司的大客户,双方合作多年,互惠互利,业务逐年发展。1985年11月,日商向我方订购了15万套童装,合同规定翌年8月交货,同时,声明童装所需的纽扣、商标、吊牌、胶带等辅料均由日方提供,定于5月底运抵上海。

某工厂按照外贸公司要求备妥了面料,但因日方提供的辅料未能如期送到,而推迟了成衣生产日程。7月外贸公司收到日方开出的信用证,其规定的最迟装运期是8月30日。工厂为了使货物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出运,加班加点,突击生产,终于在8月下旬缉拿个5万套统装载“鉴真”号按时出运。

1986年1月,日本商店接到女士的投诉后,随即赔出100万日元,并停止发售这批童装,同时向日本株式会社提出索赔要求。进口商应商店的要求,组织人力重新进行检验,又发现十余枚断针。 日商于1986年2月,派员到我外贸公司。递交了断针纠纷案的有关材料,日方提出: 要求中方赔偿已赔出的100万日元。

要求中方赔偿已支出的商品重新检验的人工费用200万日元。 要求中方赔偿商店停止发售所蒙受的损失100万日元。 要求中方改进质量,防止再发生此类事情。

中方认为,发生断针事件虽然应由工厂负责,但由于日方辅料迟到,工厂为了按期交货,只得加班加点,致使缝纫工和检验员忙中出错,发生问题。中方认为,双方对此事件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几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由中方赔偿日本株式会社1万美元,并由日方在日本代购3台检针机。中方表示要加强对生产厂商的质量把关,保证不再重复类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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