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办理指南

2019-01-10 12:40

一、单位开户、信息变更、账户注销业务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1.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广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2.办理时间:

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 3.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各一式一份,《 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联;表格的内容需填写完整、清晰、盖公章。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程序:

新设立单位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开户登记账户设立手续。《 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需提供电子文档;相关表格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领取,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电子表格及相应填表说明。

(二)信息变更

分为单位信息变更与个人信息变更。 1.单位信息变更 (1)办理条件:

已在中心归集业务系统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单位,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须自发生变化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2)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②如变更《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中带“*”项目的,另需提交变更后相对应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个人信息变更 (1)办理条件:

职工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发生变化时,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2)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提供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个人信息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一份。

②职工个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一份。

③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安局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户口簿证明等)。 3.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上述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

(三)单位账户注销 1.办理条件:

单位若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2.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相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2)单位填妥并盖公章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份。

3.办理程序:

(1)单位账户注销前,单位须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及转移手续: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各一式两联,将所属职工转入新单位或转入集中封存户封存。

(2)单位办妥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后,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为零,在规定的时限内持上述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3)单位经办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二、汇(补)缴、年度调整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中心经办网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计算,个人缴存部分以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计算,两部分都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 1.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①自本年7月1日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09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暂以2008年的数据计算,待统计部门公布2009年的数据后,再作调整)。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数额计算缴存基数;月均工资总额超过以上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②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③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特殊情况的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①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②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20%,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免缴

职工的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4.注意事项

1.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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