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煤矿安全检查工》培训教案(8)

2019-01-10 12:47

(3)采掘移动设备。采掘工期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用橡套中的接地芯线与配电点的控制设备外壳相边;通过电缆接到低压配电点的局部接地极,应组成一个保护接地网,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除用做监测接地回路中,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3、保护接地的测试检查

(1)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2)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超过时应及时更换。

(3)每年应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或水沟中提出,进行详细检查。

三、风电闭锁的检查

《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切断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根据《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长、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应装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任一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切断掘进工作面的电源。

检查时注意,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装设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1)高瓦斯矿井所有有瓦斯的掘进工作面。 (2)瓦斯突出矿井的所有掘进工作面。 (3)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 (4)其他存在瓦斯积聚并安装有机电设备的场所。

在闭锁电路中,不允许采用时间继电器来延长自动接通掘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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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时间,必须人工恢复送电。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即瓦斯电闭锁)的掘进工作面,也只准人工复电。

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必须正常投入运行,严禁甩掉不用。

四、机电设备硐室的安全检查

(1)永久性井下主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是否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构筑方式支护。

(2)采区变电所、采掘工作面配电点是否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硐室是否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是否妨碍巷道交通;铁门上是否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以便必要时隔绝风流;装有铁门时,是否加设向外开的铁棚栏门,是否妨碍铁门的关闭。

(4)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是否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是否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5)井下主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是否比其他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高出0。5m。

(6)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是否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与巷道联通。

(7)装有带油的电气设备硐室,是否设集油坑。 (8)所有硐室内是否有滴水现象。

(9)硐室内设备与墙壁之间、各设备之间的通道是否符合检修的需要。

(10)硐室入口处是否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是否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无人值班的硐室是否关门加锁。

(11)硐室的过道是否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硐室高度是否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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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无合格的高压绝缘手套、绝缘台、绝缘靴。 (13)设备与电缆标志牌是否齐全、标明清楚,有无停送电标志牌。

五、预防井下电气火花的安全检查

发生电气火花的主要原因是电缆连接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接线盒有着严重缺陷及电缆受挤压短路,保护失灵,设备与电缆阴燃性差,无火灾的监视,现场的灭火设施起不到作用。

第三节 设备检修与停送电作业的安全检查

一、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作业的安全检查

(1)是否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安全措施。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操作人是否有不同的安全责任制。

(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是否采用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职工电工执行;是否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是否有约时停送电现象发生;断开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是否锁住,是否在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3)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时是否停电;检修是否用经过试验合格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 (4)部分停电作业有无遮挡;检修完恢复送电时,是否由原操作取下标志牌,然后合闸送电。

(5)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是否执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是否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中是否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是否有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6)操作时,是否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中是否执行监护复送制度,操作人员是否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是否符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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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失爆设备是否继续使用。

二、机电系统违章行为的安全检查

(1)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加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换保险丝。

(2)使用失爆电器设备,不按规定使用保险丝。

(3)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器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就施工。

(4)风泵上的安全阀、释压阀不按规定时间检验,以致失灵或不动作。

(5)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

(6)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或虽然有,但未投入使用;电器设备脱体运行。

(7)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按时检验;保护整定不合理;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做假记录。

(8)大型机电设备安装试运转或皮带道、绞车道、双层作业无保护措施。

(9)各种机电设备转运部位不按时保养,应设防护罩而不设。 (10)各种高压变压器缺油或多油。

(11)多种在用电器设备、缆绳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合。 (12)手持式电气设备操作手柄或工作中接触的部分不符合绝缘规定要求。

(13)绞车保护装置和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动作失灵。 (14)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15)局部通风机无安全防护装置。 (16)各种入井管线、接地装置不定期检验。

(17)防爆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擅自入井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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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用电设施。

(19)机电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 (20)井下用电炉、灯泡取暖。

(21)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两闭锁”装置,或虽然有,但失灵。

(22)矿灯灯头、矿灯线破损、接触不良而闪灯。

(23)停电作业时,回风巷道和防突工作面不停回上一级电源开关。

(24)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关开关盖就送电试验。

(25)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并直接向井下送电。 (26)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27)非检修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29)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不立即处理。 (30)在溜放煤、矸和材料的溜道中敷设电缆。

(31)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32)在井下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33)井下供电设备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34)用铅、铝、铁丝等代替熔断器中的熔件。

(35)停电作业人员违反《规程》规定,忘停电、停错电、忘记停有关的电、没验电、没放电等。

(36)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

第十二章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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