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车道之间的关系。收费员对小车超时存在麻痹思想,只是关注车辆是否超时,没有观察到车辆超时的具体时间,让此类车有机可趁。收费班长应加强广场巡查,对有些车辆在ETC和自动发卡机之间来回徘徊应加以关注,杜绝ETC车道感应后不走或是在自动发卡机领卡后又倒出的车辆。3、利用ETC特殊交费方式,入口在ETC车道感应后倒出又在自动发卡机道取卡,而在出口时选择走ETC车道,从而将多余的IC卡私自留存,以便下次逃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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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附 录
逃费处理法规依据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该条例经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⑴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⑵第五十七条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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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第十九条规定: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减免规定的车辆,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经查验后方可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⑵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
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2010]715号)
在继续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的基础上,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四、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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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车辆实际行驶收费站间里程计算确定,长江大桥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次收费。通行费收费金额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尾数
元≤收费金额尾数元归5元;收费金额尾数
元舍为0;
元归
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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