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地区苗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试(任永辉)(2)

2019-01-12 11:05

般说来必须获得村民的欢迎和认可,即具有某种合法性。?[8]?抢婚?行为如果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形下发生的,那是一种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并不存在冲突之处。反之,如果违背妇女意志,不仅违背了国家的婚姻自由原则;更为严重的是情节恶劣的可能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要受到刑法惩处和打击。

(二)结婚不登记引起的财产纠纷 1、婚姻习惯法中结婚不登记行为大量存在

按婚姻登记条例,早婚、姑舅表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一些苗族男女都通过传统仪式结婚,这就为双方?婚姻?破裂后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留下诸多隐患。离婚时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证据收集困难,法院一般会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解决。近十几年来外出打工的苗族青年男女逐年增多,婚姻中的外来因素不断融入,苗族地区的局部婚姻链断裂,许多家境不好的男青年找不到对象,姑舅表婚又有抬头的趋势。姑舅表婚背后是整个家族利益,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就意味着整个家族产生矛盾,这又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9] 2、结婚不登记的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三:杨某和李某都是雷山县丹江镇排翁村第五组的村民,双方在媒人的撮合下,于1992年12月按照当地民族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8月29日双方到雷山县丹江镇民政所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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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生活中,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请求,法院从维护子女利益考虑没有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之后,杨某仍不愿与李某和好,六个月之后又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杨某要求李某退还婚前个人财产银子衣服、银雀、亚岭、银项、银围腰带、银角、银孔雀、银帽及其所有的衣服。在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判决双方离婚,财产平分。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杨某要求李某退还婚前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杨某要求李某退还存放在李某处的个人衣物和银饰品,并没有举出证据加以证实。[10] 在雷山苗族村寨里,女孩子10岁左右就开始学习针线,为自己缝嫁衣。这些衣服费工费时,每套价值数万元至数十万,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在该案中,双方的矛盾自补办结婚登记之前就长期存在,因取证困难,杨某最终没有要回婚前衣物和银饰。丹江镇属于雷山县县政府所在地,在县城附近的地域这样的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诉讼到法院的非常少,大量的案件都在苗族村寨内部得以消化解决,民族婚姻习惯规则直到今天仍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起着调整婚姻生活的作用,国家法律考虑到民间习俗的强大,在某些情况下也做出妥协。在全国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大环境下,近年来逐渐有法学类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公检法系统就业。[11]如果不加强对这些司法系统新进人员在民族法学、民族学理论方面进行培训,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看似?判决正确?的?正确判决?却依然会出现上访不断、甚至暴力抗法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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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成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熟悉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字,与当地民族群众联系密切,有他们参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既有利于他们自己的培养和锻炼,又有利于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法院、检察院与当地群众的联系。?[12] 3、婚姻习惯法规则中结婚不登记行为与国家法的冲突 结婚不登记的行为违犯了国家婚姻登记条例,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状况无法掌握,处于一种失控状态,无从知晓公民个人真实的婚姻关系情况。但结婚不登记引起的财产纠纷损害最大的还是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是明显的敌对关系,以前不清晰的财产关系就马上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互相转移财产销毁证据。随着经济水平的好转,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因婚姻关系的确立而积累的大量财产也必须明确归属,使夫妻关系处于稳定状态。

(三)婚姻习惯法规则中的早婚问题 1、婚姻习惯法规则中早婚的行为界定

有学者就认为?苗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既同于其他民族,又独具特点的婚姻形式和婚恋价值观。这一切与苗族传统居住方式所形成的民族习俗、文化心理等社会属性有着极大的关系。?[13]解放前,贵州世居的十七个少数民族在解放前都没有进入封建社会,大多数还处于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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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后期。封闭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状态造成了一种?文化孤岛?的现象,雷山地区则更具代表性,遗留了这一时期大量的民族文化,早婚制度便在这种遗留中一直沿续到解放前。

2、早婚的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六:丹江镇乌东村支部书记介绍:我今年35岁,15岁结的婚。当时也没有感觉到什么,只是大家都这样,到这样的年龄家里自然而然地就开始张罗着办婚事。我们村寨还有比我更早的,13岁就结了婚,但大多数人都是15左右结婚。至今仍没有办理手续,而和他一样的?文化人?并不在少数。在这样的民族地区大多如此,国家对此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措施,苗族群众自身又很重和谐,所以离婚的人很少,感觉也没有必要办理。苗族村寨多数居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往来又会影响农时,办理起来不方便。 (三)婚姻习惯法规则中早婚行为与国家法的冲突 ?少数民族早婚早育现象的形成,除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思想观念比较陈旧、落后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基础。?[14]?早婚是一种风气,在这种氛围中,不早婚反倒成了不符合常规的越轨行为。?[15]

苗族女孩很小的时候父母便开始教育要如何做一个女孩,诸如尊老爱幼、绣花、做饭普通家务等。稍大就是将来如何作好别人儿媳、媳妇以及苗族的一些伦理道德。苗族女孩的启蒙教育就是这些。苗族早婚的现象还要追溯另一个现象,即苗族的高失学率、高等教育的低入学率。[16]另一方面,?农村经济主要是自然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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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达,苗族习惯法主要是在村寨发挥作用,地方经济的发展因素不会对习惯法文化形成大的冲击,习惯法文化还会长期存在下去,国家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影响到苗族习惯法的变迁进程。?[17]

四、婚姻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在刑事方面的冲突及其表现

(一)?游方?与强奸罪

1、婚姻习惯法规则下的?游方?行为界定 苗族青年男女的恋爱比较自由,通过?游方?[18]以对歌的形式进行的。在苗乡孩子们?学讲话就开始学唱歌,学走路就开始学跳舞。?在许多村规民约里都规定了恋爱的场所——?游方场?,这也体现了婚姻问题在苗族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苗族村寨一般位于高寒山区,缺乏必要的公共娱乐设施,集体活动的?游方?不仅是一种表达爱恋的方式,更是一种娱乐活动。在?游方?活动中,男女双方通过对歌来互相表达爱慕。初次接触后,唱的较好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关注,以后双方可以自由安排时间、地点进行约会。 2、民族习惯法对?游方?中的性行为处罚与国家法的冲突

从以前的情况看,?游方?中时常会发生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开放的同时也带来了观念的开放,性犯罪近年来呈上升态势。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利用?游方?习俗实施强奸的,绝不包庇姑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在?游方?中半推半就发生的性行为,属于双方自愿的,国家法就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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