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地区苗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试(任永辉)(4)

2019-01-12 11:05

实施,也有利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司法实践活动的正常展开。

参考文献

[1]、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D].云南大学,2003年.

[3]、近几年来,因"抢婚"引发的刑事案件很少见诸报端,也可能是出于地方形象等原因考虑对此采取了回避态度。九十年代这样的案例很多,如:1992年,雷山县郎德上寨陈某,利用女青年杨某在本村走亲戚之机,将其抢回家中。陈母就劝女青年杨某:?今天你到我家,就是要和我儿子把婚事办了。?杨某不从,陈母又说:?姑娘,你就认了吧,当初我也是这样嫁到陈家的。?说着就将门拴上,硬将儿子和杨某推进卧室,又将卧室的门锁上。随后,陈家立即放鞭炮,邀请亲友,操办了婚事。在陈家洞房度过了半个月的杨某逃出后,遂告陈某强奸罪,经法院审理,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参见文新宇.苗族婚姻礼俗及其与婚姻法的冲突—黔东南州雷山县上郎德村苗族婚姻状况调查[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 (2).

[4]、苗族古歌中就有反映舅爷钱有?白银三百两,骡马三百匹,水牛三百头,鸭子三百对,三百块花布?,这对一般家庭来说是难以承担的。从田野调查中发现的石碑来看,这些情况都是真实存在的,类似的石碑现存于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民俗博物馆。

[5]、2008年3月9日在达地水族乡调查时该乡政法委书记杨戴云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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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杨为苗族,曾在雷山县政法委工作多年,后调任达地水族乡政法委书记。期间被选举为雷山县人民法院陪审员,参与多起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民族习惯法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认识。

[6]、2008年3月7日在达地水族乡调查时该乡政法委书记杨戴云介绍,此案发生在他杨姓本家。

[7]、刘锋.巫蛊与婚姻——黔东南苗族婚姻中的巫蛊禁忌[D].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第70页.

[8]、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J].东方,1996年3期. [9]、此观点来源于杨军昌教授,在田野调查中也得到广泛的证实. [10]、资料来源: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雷民初字第179号.

[11]、贵州近年来法检系统的招考中,并未制定对少数民族作出特殊的照顾的政策。由于历史原因,民族民区的教育落后于其它地区,能在统一招考中胜出的为数并不是很多。以笔者所调查的黔东南某县法院为例,近年所考进的法院8名工作人员中,黔东南籍的只有一个,其他大多都是周边省份的应届毕业生。另一方面在职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全院20多人只有不到6个。且考过的人员由于工资待遇低,大多选择下海做律师或者想办法调离法院系统到政府部门任职。 [12]、杨侯第主编,吴宗金副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13]、杨光平.浅谈黔东南苗族传统居住方式对婚姻的影响[J].贵州民族研究,1996(2).

[14]、李翁坚,尊重民族特殊性 加快地方性婚姻立法——略论婚姻法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EB/BL].中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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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50724. [15]、王启梁: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对云南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与社会控制的田野考察,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8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73页. [16]、你认为应该怎样解决我们苗族早婚问题?来源: 红河苗族网.[EB/BL].http://www.hhzmxh.hh.cn/?action-viewthread-tid-3 [17]、周相卿.经济因素对雷山地区苗族习惯法文化的影响[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5).

[18]、游方,旧称?摇马郎?,是黔东南、黔南苗族青年男女公开的社交和娱乐活动。这些苗族青年男女往往通过游方这种方式,交结朋友,选择伴侣。详见注70。

[19]、只有对本地村寨的才可能处罚到,对于外地或外省的犯罪分子并没有办法做出处罚,只能报警,以刑事案件来办理。

[20]、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定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414页.

[21]、?破竹?是苗族地区性一种离婚方式,由理老居中调解,双方互相诉说自己的理由,最后由理老裁决,对达不成和解决意离婚的。理老将一节竹子用刀劈成两半,一人持一半,即为离婚。 [22]、2008年3月11日雷山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李杰介绍。 [23]、贵州一些对婚姻法做出变通规定的州县就改变了这种弊端,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第十二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必须经当地人民法院(法庭)判决;未领取离婚证或未经法院(法庭)判决离婚,而与他人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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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婚罪论处。 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院(法庭)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办理离婚手续。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修正)第九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亲自到人民法院、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经调解无效,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书,才能解除夫妻关系。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的,应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除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24]、张红,周相卿.婚姻法对结婚的限制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和法律思考——贵州苗族为视点[J].贵州民族研究,2005(3). [25]、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26]、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89页.

[27]、重婚即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有几种情形:a、法定婚+法定婚;b、法定婚+事实婚;c、事实婚+法定婚;d、事实婚+事实婚。

这四种社会意义上的重婚行为是否都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呢?则不一定,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的,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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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的重婚罪。

2、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妈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以重婚罪论。

3、但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总的说来,上述a与b两种情形构成重婚罪,而c与d两种情形不构成重婚罪。(参见袁登明.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2:刑法49讲.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4月第6版,第275页.)

[28]、这里的"离婚率"上升包括了经过法定程序和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两种情形,更多的未经法定程序的却没有办法完全统计,所以这一数字是不确定的,以经过法定程序为准。但从确定的数字信息来看就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像。

[29]、刘淑芬.刍议少数民族地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J].贵州民族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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