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多干预。苗族是一个讲诚信、重人品的民族,游方是自由进行的,当出现越轨行为时,男方就会娶该姑娘为妻,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很少。民族习惯法对?游方?中的性行为处罚,通常是村民到该男子[19]家里要他出钱、出酒、出肉给大家会餐,该人拒不交付,村民们便将其房屋拆毁。虽然这样的处罚措施是违犯国家法律的,但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国家机关也对此采取放任态度,民不告官不究,双方保持一种平衡态势,谁都不愿率先打破这种约定俗成的默契。正如苏力教授所说的那样?法律适用的稳定格局本身就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这种稳定本身就可能增加民众的信任感和法律的权威性。?[20]
(二)结婚不登记与重婚罪
1、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中的结婚不登记的行为界定
在苗族村寨,群众对登记办证不重视,结婚采用民族传统模式,是一种典型的仪式婚。如果只登记领证而没有办理结婚仪式,人们从心理上却大多不认可。近年来由于普法力度的加强及外出打工、计划生育、子女入户、子女上学的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人越来越多,但多是事后补救,是事实婚在国家法要求下的相对妥协。
离婚则采取理老?破竹?[21]的方式,在世代居住的特定地域,人们彼此知根知底,重婚发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当地重婚现象并不多见。村规民约中也有制止重婚这样的规定,如雷山县报德乡《报德村村规民约》第一条规定:?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婚姻法》和国家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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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生育政策,决不允许重婚或超生破坏。违法,按照国家《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处罚。?但随着外出打工、经商的增多,离开了特定的民族生存环境,受外界影响也就越来越多,一些人心思就发生了变化。这种结婚不登记、离婚采用理老?破竹?的婚姻习惯,使双方真实的婚姻关系在民政部门处于一种真空状态。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不再承认事实婚。而刑法中承认事实婚与民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就为律师处理这类案件埋下了隐患。 2、结婚不登记的具体案例分析
雷山县法院曾经在上世纪90年代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四:双方当事人依照民族传统由理老?破竹?离婚,后男方再婚又外出打工。经过数年的辛苦努力,男方积累下了大量财富;女方则因种种原因没有再婚,生活也不如以前,看到前夫生活富裕,于是提出财产要求。而男方则认为双方经过理老?破竹?早已解除婚姻关系,女方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没有义务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后,女方以重婚为由将男方告上法庭。女方律师提出双方经过理老?破竹?离婚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行为。虽然双方当初按民族传统习惯结婚,但又后来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协议离婚。雷山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男方构成重婚。[22]
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法定证据来证明双方协议离婚,女方巧妙的利用了民族习惯与法律的冲突,通过法律规避了婚姻习惯法规则所认可的离婚方式,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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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正确判决?却很难被苗族村寨民众所接受,这就为执行程序带来了阻力。[23]
3、民族习惯法中结婚不登记行为与国家法的冲突 在苗族村寨里,由于结婚不登记行为的大量存在,这就与国家法产生的冲突,最明显的便是产生重婚行为。[24]?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第一次婚姻是法定婚,那么第二次婚姻,无论是事实婚还是法定婚,都构成重婚罪。雷山苗族地区的特殊性就在于,第一次婚姻大多是事实婚,第二次婚姻同样也是事实婚,重婚的事实大量存在,却无法用刑法去打击。[26]当前农村?离婚率?[27]不断上升,依现行法律这样的问题解决起来非常困难。有学者提出:?少数民族地区应积极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明确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并不明确, 而婚姻法的修改显然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少数民族地区应该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用其可以制定适合于其民族地区又不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明确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加强对事实婚姻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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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28]在有条件承认事实婚的前提下,才能保护苗族村寨合法的婚姻关系,惩治违反婚姻法的重婚行为。 在苗族聚居的村寨中,构不成重婚但却与重婚相似的案例大量存在。
案例五:家住雷山县永乐镇的张某(男)和杨某(女)2003年通过民族传统习惯摆酒席结为夫妻,婚后两人去广东省东莞市某玩具打工。到广东后,杨某因长相漂亮,常有一些工友请客吃饭,张某对此非常反感,两人也经常因此吵闹。因工资待遇低,无法租房居住,在东莞的两年内两人实际上处于分居状态。后张某提出回贵州做小生意,杨某不同意,认为时机不成熟,资金也不多,希望再打几年工。几天后张某辞去工作离开东莞回到贵州黔东南,到技校学习理发技术,期间两人再无联系,实际上处于分手状态。张某学成后,在凯里市文化路开了一家理发店。在长期的工作接触中,与来自剑河的孙某产生好感并开始同居,2007年回永乐老家办酒席,结为夫妻。[29]
张某的两次婚姻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本来就不合乎国家法律,自然也就构不成重婚,在打了擦边球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雷山县采用准生证与结婚证挂钩的方法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但本乡本土的观念使乡政府工作人员仍然是无法严格执行。即便严格管理,苗族村寨群众干脆就不管不问,臵之不理。什么时候用的着什么时候去办理,政府仍然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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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姻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的调适
民族风俗习惯的存在使许多工作变的非常复杂。立法、司法部门解决婚姻习惯法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问题,要正确对待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合理利用国家所赋予民族地区的变通权,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立法思想,对国家法做出一定的变通。国家婚姻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处于主导地位,是主导型机制,民族婚姻习惯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处于辅助地位,是补救型的自治型机制。
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者要深入地了解小地域范围内的?地方性知识?,了解特殊地域、特殊人群、特殊案件产生的传统、地缘和社会原因,从而能够采取较为灵活、管用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结语
婚姻问题能够全面反映一个民族的文化样式,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雷山苗族婚姻习俗中保留了大量的传统习惯规则,这些不但构成了苗族习惯法文化的内容,而且有的还成为本民族社会生活特点而与其它民族相区别。雷山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以其独特的方式调整着苗族婚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相对封闭而自足的村落社会里发挥着国家法所收不到效果,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但不可避免的,这些婚姻习惯法规则在调整着苗族村寨里面婚姻生活的同时,其自身所具有的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不协调之处也在所难免。加深对民族婚姻习惯法的了解和更深层次的认知,有助于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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