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2)

2019-01-12 12:35

10、“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国内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若购进货物后进行拆分包装、拆除或更换部件,应核查货物拆分的地点和操作人(或单位),如拆分后的商品与原购进商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体积形态、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并造成商品价值或出口退税率发生明显差异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接收人所属单位”应为供货企业购销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3、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三)附表2《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下同)。

3、“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商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

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价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4、“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名称”与“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相匹配,如果出口企业移交的原材料不能生产委托加工合同所列的产品,应分析核实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5、“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数量”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相匹配,如成品所需的原材料一部分并非外贸企业移交,则企业应详细说明情况,否则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6、“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款项未支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7、“主要原材料单耗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加强后续分析。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或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9、“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费”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进行比对,如相差悬殊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进一步核查分析。

10、“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运输方式” 、“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加强后续分析。

12、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二、《供货企业自查表》

(一)主表逻辑关系

1、“供货企业名称”应与该批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企业名称相符,如不符,可能由于企业变更名称或者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2、“海关代码”栏填写完整的供货企业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可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如供货企业所在地有出口口岸,但供货企业却没有选择在本地报关出口而将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且运送到较远的口岸,增加物流费用,这种情况存在明显的疑点,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3、“供货企业财务核算类型”栏选择“流通企业”、“注册资金”额度较小且不属于地区独家代理商的情况,如为外购业务,则应向上游企业发函协查,如为委托加工业务,应核实重点其原材料购进、移交及成品运输情况,并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及“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如应纳税额较小,进项税额较大,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进项发票的行为。

4、“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该企业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品种),结合“注册时间”和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进行分析。如“该商品为:”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的,应现场核查新设备生产新产品的情况,如现有的设备(工具)能够生产新产品,应现场核查生产情况,如企业按照订单生产且核实期间无订单无法现场核查生产情况的,应通过核查样品等方法进行核实,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如无样品、设计图纸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如企业因转产、变卖生产设备,造成无法核实生产能力的,应核查企业有关设备处置的账册凭证,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

5、“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现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工人人数、工种、工艺流程,能否生产出该批发票涉及的商品数量,并结合企业所有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分析,如其生产设备与核查商品的数量明显不符、差异悬殊的,应认定为该企业不具备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

6、“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进

行比对,如后者较大且无外购和委托加工,则应有大量库存,如现有库存较少,则可通过核查有关账册凭证等方法核查上年库存结余情况。

7、“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固定资产总值”比较,结合被调查商品的生产特点和成本构成分析,如“固定资产总值”过低,则应分析人工成本、原辅材料成本和燃动力成本。如该商品所需工人较多或靠工人连续作业提高产量,应结合“工人人数”进行估算,如该商品耗用大量燃动力,应结合“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进行估算,如该商品需要投入大量原辅材料,则应结合“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以及“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况。

8、“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工人人数”应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配备工人人数、生产单位商品所需工人人数、临时雇用工人数,结合生产产品季节性、工人倒班制度进行估算,或通过核查单位产品成本单、计件工人工资单、计时工人工资单、工资支付和领取单据等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临时雇佣工人数可通过有关工资支出的账务资料和工资领取的签收单据进行核实。还应与同行业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分析。

9、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工人人数”,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人工成本较大,应通过上述方法核实。

10、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年耗能量(金额)”,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耗能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如耗能成本过大,应核查企业有关会计账册和电费通知单、缴费单等原始凭证,并结合同行业类似企业耗能情况比较分析。

11、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除以“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估算出该商品单位耗能量,如单位耗能量过大,则应按上述方法进行核实。

12、“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应与“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相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的功率与生产工时进行估算,并通过核查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收费收据以及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

13、“该商品年销售总数量/单位”与“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相匹配,并考虑该商品上年库存结余数量、现有库存数量、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数量等因素,如明显不匹配,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企业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

14、“该商品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比较,结合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等因素,如利润率过低, “该商品年生产成本”过高,则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核查这两栏的“累计金额”占“该商品年生产成本”的比例,如比例过大,则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15、“生产的厂房及设备、工具” 栏如为租赁,则应核查租赁协议、交接手续和相关款项支付情况,是否有虚假现象。

16、“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附表2外购主要原材料的“地址及电话”和“发货地址”比对,当地是否出产此类产品或产量是否较大。

17、“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运费进项情况”及其中的“主要运输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运费发票的情况。

17、不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自产产品(矿产品除外),“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站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的,应清点农产品库存,核查是否只经过简单加工而不具有加工农产品的设备和能力,核实运费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进项。

18、“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大的,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

19、“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比较,“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较大,且该企业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款已实际入库的,则可以作为增加该商品销售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20、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且“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异,也未填写附表2、3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21、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则“该商品年销售总额”应大于等于附表1“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的“数量/单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22、主表“供货企业名称”与附表1“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单位”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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