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本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栏选择“是”的,应结合企业实际税负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利用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情况。
24、“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选择“是”的,应重点核查异地收购的原因,并结合商品名称,核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制成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否是经简单加工的产品,与同行业类似商品比较,“收购单价”是否明显过高,“收购数量”是否明显过多,出成率是否明显过低,与运费价格配比是否合理,“计税金额”是否高于制成品生产成本或所占过高比例,从哪里收购,是由本企业人员直接向农民收购还是委托经纪人收购,并结合农产品实际库存等因素,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情况。
(二)附表1《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商品名称”、“销售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价格或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2、 “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以及“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
3、如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商品为自产产品,则“供货企业地址”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计税金额及税额”应大于或等于“收款情况”栏的“已收货款及税款”,否则应核实是否预收货款,预收的时间;如已收款较少,
则应重点核实未收原因,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将货款及税款支付给供货企业的债权人,则应核实供货企业欠款原因和具体交易事项,并核查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货款及税款付款人”栏与“购货企业名称”栏应相符,如不符,是否存在非购买方付款的情况,如非购买方付款,且“已收货款及税款”占应收货款及税款的比例不足15%,应结合“中间人姓名”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的可能。
7、“支付方式”如为大额现金支付,应查看款项是否入账,询问现金来源,分析是否存在无资金往来的虚假业务。还应结合提货方式分析,应核查是否为购货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收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购销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由购方自提”,“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
8、“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输单位”为供货企业,即供货企业使用自身的运输能力将货物运送给出口企业的,应核查有关记账资料、签收单据和付款收据。
9、“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商品由购方自提”且“商品运输情况”栏没有准确完整填写的,应要求供货企业提供货款及税款签收单据及购方或其委托人的货物签收单据。
10、“收款情况”栏的“收款记账科目”如为冲减“应收帐款”的,应进一步核实应收帐款明细账及原始凭证。如属预收货款的,应核实预收货款的具体日期
和收款收据等有关原始凭证。
11、“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 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
12、“商品运输情况”的“商品签收单据号”,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有“中间人姓名”,应与“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比对,注意是否为中间人操作,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三)附表2《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如“收款人(或单位)”与“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或“商品接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2、如供货企业外购的商品为供货方自产产品,则“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的“地址与电话”与“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方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要求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有关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供货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中的“商品名称”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商品运输情况”中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栏中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外购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
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外购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货款货款及税款未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6、“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支付方式”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且背书人为中间人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外购业务供货方或企业员工,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8、“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点,则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
9、“商品运输情况”栏的“接收签字人所属单位”应为外购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0、“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1、“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栏有“中间人姓名”,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四)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的情况。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
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3、“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商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下同)。
4、“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名称”与“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相匹配,如果企业移交的原材料不能生产委托加工合同所列的产品,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5、“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数量”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相匹配,如成品所含的原材料一部分并非企业移交,则企业应详细说明情况,否则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6、“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款项挂账,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7、“主要原材料单耗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委托加工业务。
8、“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核查是否为委托方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收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 “付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且背书人为中间人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则应加强后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