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
二、货物流异常分析
1、出口商品在国内运输和出口报关运输方式上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2、出口商品异地采购、异地出口且货物流向路线明显有悖常理、增加物流费用的,如木地板等大宗商品从具有出口口岸采购地长途运输到其他口岸出口且无合理原因的。
3、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自查表有关“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费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4、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比对保险金额与出口金额的比例,如出口货物没有保险或保险金额过小,则应继续查看企业查看国内运输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口或“以次充好“的可能。
5、出口企业装货单、装箱单和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品名、品牌、规则型号、体积重量、包装等信息是否与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与国内供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企业出库单、运输单据、外贸企业接收的运输单据或委托理货公司接收的单据上的有关信息完全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原因。如因采购货物中途更换包装造成上述票据上的商品体积重量和包装不符的,应核查该商品拆换包装、卸除或更换部分部件是否造成其品牌、包装、 规格、数量、体积、使用功能变更,从而造成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产生明显差异,即可认定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与更换包装后的商品不相符(合理损耗的散货除外)。
6、国内采购货物运输到出口企业注册地或其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并更换运输单位和单据,再次运输到出口口岸,存在疑点。如供货企业根据出口企业要求将货物运到出口企业注册地或其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委托收货人、发货人的信息,否则,出口企业并未对出口货物进行验收,没有承担出口风险,可能存在“四自三不见”业务,应结合资金流分析进一步调查。如出口企业提供了委托收发货人的信息,则分析该收发货人的信息,应重点核查是否为操纵出口业务的中间人,核查资金流向。
7、如国内采购货物运输到该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地址(如将电子产品运到电子商城)等地点,则疑点加重,应结合出口企业中间人
情况继续分析资金流。 三、资金流异常分析
1、出口企业国内采购商品货款及税款由非购买方支付的,且非购买方支付比例占货款及税款总额的15%以上,为异常情况,必须进一步核查。如非购买方与企业填报自查表上的中间人有密切联系,则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业务可能。若无明显的中间人信息,而企业付款人为购买方的债务人,则应核查发生债务的实际交易事项,查看相关账簿和原始凭证。
2、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有大量货款及税款未支付,应查看未付原因,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则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3、出口货物货款的付款人(单位)不是与出口企业签订出口合同的外商,或者货款并非从外商注册地所在国家汇出,且采用电汇方式结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原因,同时结合中间人情况,如货款汇出地和付款人与中间人有关的,可通过情报交换获得中间人离岸账户信息进一步核查。
四、其他涉税情况
(一)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的情况:
1、《外贸企业自查表》“5、出口情况”栏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2、《外贸企业自查表》“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二)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的情况:
1、《外贸企业自查表》“5、出口情况”栏选择“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或“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2、《外贸企业自查表》“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公司未接触供
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或“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