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6)

2019-01-12 12:35

“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供货方,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

10、“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若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后进行拆分包装、拆除或更换部件,应核查货物拆分的地点和操作人(或单位),如拆分后的商品与原购进商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体积形态、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并造成商品价值发生明显差异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11、“外购商品运输情况”栏的“接收人所属单位”应为购销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出口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2、“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以次充好”的可能。

13、出口企业如能准确填写“货物国内运输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三)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自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购销合同情况”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与“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采购原材料中是否有黄金、铂金且与生产产品无关或采购数量异常。

2、“购销合同签订情况”栏中“商品名称”、“数量/单位”、“购进总额”栏是否与此表中“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价税合计”是否相符,否则存在较大疑点。

3、“采购供货方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单位)”相符,且“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应属于

该企业或企业人员,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4、“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已付货款及税款”与“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价税合计”栏应相符,如有大量货款及税款未支付,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业务。

(四)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自查明细表》

1、“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的情况。

2、“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

3、“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4、“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名称”和“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商品名称”应相匹配,如该原材料不能生产出合同所列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5、“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和“税额”合计数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货款未支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6、“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单位)”相符,且“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均属于该企业,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

(五)主表与附表

1、如果核查的生产企业属于自产货物出口,只对主表中“出口商品名称”栏、“出口数量/单位”栏与实际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属于外购货物出口应与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中“外购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栏相符。如果属于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应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栏、“加工费进项票”栏的“商品名称”栏、“数量/单位”栏相符。如果对企业调查中的数量大于或小于实际报关数量,则可能存在虚假商品报关,以少充多情况。

2、如“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与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中“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为同一人名,应当注意是否为中间人操作,应进一步比对附表1中“外购合同签订情况”栏八项内容,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情况。

3、“主要原材料的供货企业”栏应核实与出口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如是关联关系,应核实资金流向与产品价值是否过高或过低。

4、附表1《外购商品或材料调查明细表》 “外购发票内容”栏中“计税金额”栏与“税额”栏之应等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中“已付货款及税款”栏金额相等,否则,应查实是否有大量挂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付款情况以及第三方企业付款。另外,此表中“外购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栏应于“商品运输情况”栏中“运输商品名称”相符,否则,可能存在外购货物与出口货物不符。

5、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原材接收情况”栏的“加工单位名称”是否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的“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否则,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情况。

6、附表2《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中“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栏的“数量单位”与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数量”应相符,否则存在加工数量不实。

6、附表3《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中“加工费进项票”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应与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一致。

六、《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的说明(征税部门)

一、基本情况

若被调查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应通过注销清算资料、企业档案和综合征管系统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填写复函有关项目。

二、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税务机关确认的合理原因的,税务机关应认定该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不一致:

1、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与出口企业签收单据所列的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明显不符。

2、采购货物中途更换包装造成上述票据上的商品体积重量和包装不符的,或商品拆换包装、卸除或更换部分部件造成其品牌、包装、 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体积形态、使用功能变更,从而造成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产生明显差异。

三、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是否企业自产

(一)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该批外购业务不真实:

1、货物流和资金流均为异常;

2、上游企业自产该批货物,但所在地并不出产该产品或出产极少,且供销双方均无法提供发票、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等用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通过函调系统向上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供货企业向上游企业购进货物却没有发票的; 2、供货企业为流通企业。

3、异地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4、上游企业所在地并不出产供货企业所购产品或出产极少。

四、货物流情况

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货物流异常:

1、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的货物是从上游企业购进的无发票商品,且无法

提供上游企业的情况,或者经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证实业务不真实或无法找到该企业。

2、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均无法提供国内采购货物的运输单据、运费发票等用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

3、供货企业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货物出口口岸以外的地址; 4、出口货物国内货源地、购买方接货地和报关地均不相同,且物流路线和运输方式明显有悖常理,徒增物流费用。如出口企业国内采购货物,供货地可以报关出口,仍将货物运到非出口企业验货地(仓储库)或出口口岸的第三地,后又转运至出口口岸的情况。

五、资金流情况

供货企业被调查发票涉及的外购货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的,应认定为资金流异常:

1、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款比例低于85%;

2、非货物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

3、出口货物国内采购的购销双方均无法提供有关货款及税款的支付证明和收款收据的。

五、其他涉税情况

(一)被调查发票涉及的业务存在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应要求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原件。

(二)以下三种情况应填入“增值税偷税原因”栏的“不属于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 元”栏:一是虚假进项税额,二是多列进项税额,三是应进项转出税额。

(三)“被调查货物享受的优惠政策”栏的“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按税务机关现有掌握的情况填写。

七、《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的分析(退税部门)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开具的,且该企业未接受过核查或核查无问题的,退税部门应对该批发票进行核查,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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