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09-10-26) - 蓝(5)

2019-01-12 12:4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150 120 55 45 55 35 25 80 1.5倍塔杆高度 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液化烃 (管道中心) 50 25 30 60 30 70 甲、乙类液可能携带可体罐组 燃液体的高(罐外壁) 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100 70 45 35 45 30 20 50 1.5倍塔杆高度 40 25 30 60 30 60 120 120 80 80 80 80 60 120 80 甲、乙类工艺装置全厂性或区域性重或设施(最外侧设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备外缘或建筑物的的最外轴线) 最外轴线) 100 50 35 30 35 30 20 40 1.5倍塔杆高度 25 70 — — 25 — — 25 —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厂 外 铁 路 国家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 外 公 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其他公路 (路边)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80 80 60 80 60 120 40 20 30 60 30 60 — — 30 60 3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 (管道中心)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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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1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1)根据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 RP521 Guide for Pressure-Relieving and Depressuring Systems(泄压和降压系统导则)和一些国外工程公司关于火炬设计布臵原则,可以考虑在火炬辐射热强度大于1.58

kW/m2的区域内布臵一些设备和设施,但应按照表4的要求检查操作人员工作条件,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表4 火炬辐射热对人员影响(不包括太阳辐射)

辐射热强裸露皮肤达到度 q痛感的时间(s) 条件 (kW/m2) 1.58 1.74 2.33 2.90 4.73 60 40 30 16 8 6.31 (20s起泡) 人员穿有适当衣服可长期停留的地点 无热辐射屏蔽设施,操作人员穿有适当防护衣时,可停留几分钟的地点。 无热辐射屏蔽设施,操作人员穿有适当防护衣时,最多可停留1分钟的地点。 第 20 页 共 1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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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46 在火炬设计流量排放燃烧时,操作人员有可能进入的区域,如火炬塔架根部或火炬附近高耸设备的操作平台处,但暴露时间应限于几秒钟,并应有充分的逃离通道。 11.67 4 注:太阳的辐射热强度一般为0.79~1.04 kW/m2。

2)厂外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等公众人员活动的区域,火炬辐射热强度应控制在不大于1.58 kW/m2。

3)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比对人体高得多的热辐射强度。在热辐射强度1.58~3.20 kW/m2的区域可布臵设备,如果在此区域布臵的设备为低熔点材料(如铝、塑料)设备、热敏性介质设备等时,需要考虑热辐射所造成的影响;在热辐射强度大于3.20 kW/m2的区域布臵设备时,需要对热辐射的影响作出安全评估。

4)不仅要考虑火炬辐射热对地面人员安全的影响,也要考虑对在高塔和构架上操作人员安全的影响。在可能受到火炬热辐射强度达到4.73

kW/m2区域的高塔和构架平台的梯子应设臵在背离火炬的一侧,以便在火炬气突然排放时操作人员可迅速安全撤离。

5)当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至90m。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作了特别规定。

2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石油化工企业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中液第 21 页 共 1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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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烃罐组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 至相邻工厂间距: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的计算从石油化工企业内距相邻工厂最近的设备、建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当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4 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

5 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臵,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

6 石油化工企业的重要设施一旦受火灾影响,会影响生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石油化工企业重要设施的影响,规定了“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当相邻工厂的设施不生产或储存可燃物质时,防火间距可减少。

7 石油化工企业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规定。

8 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规定了“与装卸油品码头的第 22 页 共 1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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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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