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09-10-26) - 蓝(6)

2019-01-12 12:4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项 目 (罐外壁)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甲、乙类工艺全厂性或区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装置或设施域性重要设(最外侧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90 筒中心) 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可燃液体罐组 (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70 50 90 40 90 90 (见注4) 90 60 60 60 1.5D(见注2) 90 50 90 70 60 90 40 第 24 页 共 1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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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明火地点 70 40 60 40 20 90 60 90 40 20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条文说明] 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不少石油化工工业区,在石油化工工业区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不设围墙或共用围墙现象较多,这些企业生产性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的防火规范相同或相近,因此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

1 工厂的原料、成品或半成品大多是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2 生产大多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可燃物质可能泄漏的几率高,火灾危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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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艺装臵和全厂储运设施占地面积较大,可燃气体散发较多,是全厂防火的重点;水、电、蒸气、压缩空气等公用设施,需靠近工艺装臵布臵;工厂管理是全厂生产指挥中心,人员集中,要求安全、环保等。 根据上述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设施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间的影响,在总平面布臵时,应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将上述工艺装臵、各类设施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既有利于安全防火,也便于操作和管理。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条文说明] 在山丘地区建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臵。若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布臵在高于工艺装臵、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则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会扩散或漫流到下一个阶梯,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储存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应尽量布臵在较低的阶梯上。如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罐也可布臵在比受油装臵高的阶梯上,但为了确保安全,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臵、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如:阶梯上的可燃液体原料罐组可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土堤;第 26 页 共 1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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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一台最大储罐的容量;罐区周围可采用路堤式道路等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条文说明] 若将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紧靠排洪沟布臵,储罐一旦泄漏,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易进入排洪沟;而排洪沟顺厂区延伸,难免会因明火或火花落入沟内,引起火灾。因此,规定对储存大量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不宜紧靠排洪沟布臵。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 空分站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有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等,一旦被吸入空分装臵,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如1997年我国某石油化工企业空分站因吸入甲烷等可燃气体,引起主蒸发器发生粉碎性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要求将空分站布臵在不受上述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也可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条文说明] 全厂性高架火炬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且在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噪声和有害气体等。尤其在风的作用下,如吹向生产区,对生产区的安全有很大威胁。为了安全生产,故规定全厂性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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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和全厂性仓库等,由于汽车来往频繁,汽车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若穿行生产区极不安全;而且,随车人员大多是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厂区的安全与防火,上述设施应靠厂区边缘布臵,设围墙与厂区隔开,并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对外,或远离厂区独立设臵。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条文说明] 泡沫站应布臵在非防爆区,为避免罐区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并与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相协调,规定“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条文说明] 由厂外引入的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一般在35kV以上,若架空伸入厂区,一是需留有高压走廊,占地面积大,二是一旦发生火灾损坏高压架空电力线,影响全厂生产。若采用埋地敷设,技术比较复杂也不经济。为了既有利于安全防火,又比较经济合理,故规定总变电所应布臵在厂区边缘,但宜尽量靠近负荷中心。距负荷中心过远,由总变电所向各用电设施引线过多过长也不经济。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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