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国总体情况
●投资国总体情况 ●税收法及税收政策
●建立外国公司的法律及程序 ●有关投资行业 ●资料汇总
●投资法及鼓励政策 ●外汇管理
●签证、出入境、居留方面的规定 ●联络机构及方式
投资国总体情况
国名:土库曼斯坦(Turkmenistan) 国旗日:2月19日
独立日:10月27日(1991年) 中立日:12月12日
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约为5∶3。旗地为深绿色,靠旗杆一侧有一垂直宽带通过旗面,宽带中自上而下排列着五种地毯图案。旗面上部中间有一弯新月和五颗五角星,月和星均为白色。绿色是土库曼人民喜欢的传统颜色;新月象征光明前途;五颗星象征人类的五种器官功能;视、听、嗅、味、触;五角星的五个角象征宇宙物质的状态:固态、液态、气态、晶态和等离子态;地毯图案象征土库曼人民的传统观念和宗教信仰。土库曼斯坦在1924年10月成为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之一,1953年起采用的国旗为在原苏联国旗旗面上加两道蓝色横条。1991年10月宣布独立,采用现国旗。
国徽:呈圆形,由三个同心圆组成。外圆周上绘有七颗带绿叶的白色棉桃、两束金色的麦穗、一弯白色
新月和五颗白色五角星;中间圆周上绘有五种地毯图案;内圆面上是土库曼人为之自豪的阿哈尔捷金马。 自然地理:面积为49.12万平方公里,是位于中亚西南部的内陆国。西濒里海,北邻哈萨克斯坦,东北部与乌兹别克斯坦接壤,东界阿富汗,南部是伊朗。全境大部是低地,平原多在海拔200米以下,80%的领土被卡拉库姆大沙漠覆盖。南部和西部为科佩特山脉和帕罗特米兹山脉。主要河流有阿姆河、捷詹河、穆尔加布河及阿特列克河等,主要分布在东部。横贯东南部的卡拉库姆大运河长达1450公里,灌溉面积约30万公顷。属强烈大陆性气候,是世界上最干旱的地区之一。
首都:阿什哈巴德(Ashgabat),人口有68万。1月平均气温4.4℃,7月平均气温27.7℃。 人口:近700万(2006年3月)。有100多个民族,其中土库曼族占77%,乌兹别克族9.2%,俄罗斯族6.7%,哈萨克族2%,亚美尼亚族0.8%,此外还有阿塞拜疆族、鞑靼族等。通用俄语。官方语言为土库曼语,属阿尔泰语系的南支。1927年以前,土库曼语用阿拉伯字母书写,以后采用拉丁字母,1940年起使用西里尔字母。居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逊尼派),俄罗斯族和亚美尼亚族信仰东正教。
行政区划:除首都阿什哈巴德外,全国划分成5个州,16个市,46个区。5个州是:阿哈尔、巴尔坎、列巴普、马雷和达沙古兹。
经济:石油和天然气是土库曼斯坦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农业主要种植棉花和小麦。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石油、天然气、芒硝、碘、有色及稀有金属等。该国绝大部分土地是沙漠,但地下蕴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天然气探明储量为22.8万亿立方米,约占世界总储量的四分之一,石油储量120亿吨。石油产量从独立前的年产300万吨增加到现在的1000万吨,天然气年产量达到600亿立方米,出口450亿到500亿立方米。肉、奶、油等食品也已完全能够自给自足。土库曼斯坦还新建了多座火电站,本国公民用电全部免费。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190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21.4%,人均生产总值近3000美元。>>>
外交:奉行中立、开放的外交政策。1992年3月加入联合国。
与中国关系:1991年12月27日,中国承认土库曼斯坦独立。1992年1月6日,土库曼斯坦同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2006年4月,尼亚佐夫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签署了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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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及鼓励政策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
2002-07-10 02:20
本法确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外国投资的法律、经济和组织基础,旨在为国民经济吸引并有效利用外国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物力和财力资源,以建立开放型经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到土库曼斯坦境内经营活动项目或其他项目上的各种财产和知识财富。投资形式包括:
-- 外汇,其他货币财富,土库曼斯坦境内流通货币;
-- 动产和不动产(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其他物资)及与其有关的财产权利; -- 股票,债券、其他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 金钱请求权和履行具有价值的合同的请求权;
-- 任何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商标权、商名权、工业设计权、专利权等; -- 依照法律或合同授予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尤其是勘探、开发或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 有偿服务;
-- 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直接购买财产或以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形式购买财产,独立获得或在土库曼斯坦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下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库曼斯坦境内自然资源利用租让权、其他财产权等途径,以在土库曼斯坦企业部分参股、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购买现有企业、购买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住宅、场地、设备、交通工具及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等形式进行投资。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
在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者是指:
-- 外国法人,包括国际组织、团体以及境外国家; -- 外国自然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
第三条 外国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建立的,本投资法所适用的、外国投资者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平均持有不少于20%的注册资本或投资绝对额达到土库曼斯坦内阁规定标准的任何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外资的法律调节
与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外国投资有关的关系受《土库曼斯坦国内投资活动法》、本投资法、土库曼斯坦现行的其他法令及国际条约调节。
如土库曼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确定的规则与土库曼斯坦法令发生冲突,则以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作准。
第五条 国家的外资政策
土库曼斯坦内阁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吸引及利用外资政策,协调外国投资活动,并对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经营活动提供协助。
第二章 外资法人(企业)的建立及其活动 第六条 外资法人(企业)的建立
外资法人(企业)是指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经营活动由本投资法第二条所述主体资助的任何法人,以及受土库曼斯坦管辖的外国企业。
外资法人(企业)根据企业法、经营活动法、股份公司法、本投资法以及其他土库曼斯坦法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
第七条 外资法人(企业)的活动
外资法人(企业)可从事一切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活动。
对土库曼斯坦内阁另行规定的个别活动,外资法人(企业)只能根据特别许可予以从事。
第八条 国家注册
外资法人(企业)的国家注册遵照土库曼斯坦内阁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资法人(企业)注册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 参股方(创办方)申请;
-- 向土库曼斯坦经济领域投资准许函; -- 关于建立合资企业条件的合同; -- 章程(条例); -- 外国投资者资信文件。
合同和章程(条例)须经公证,一式两份,分别用土库曼斯坦官方语言和出具文件国语言两种文字提供。
进行国家注册的机构无权要求提供本投资法规定以外的文件,不得拒收创办方的注册文件。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应在创办文件提交后两周内做出。
当创办方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成立企业制度,甚至其创办文件不符合本投资法要求时,其进行国家注册的要求将可能以书面形式被拒绝。
对外资企业注册的机关应在三日内将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移交国家企业登记局和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备案。
外资企业在获得国家企业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备案公告由法人登报发布。
第九条 外资法人(企业)的创办文件
外资法人(企业)创办文件应规定经营对象和目的、注册资本总额、参股比例、法人注销程序,以及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所有已注册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创办文件的修改和补充亦应重新进行国家注册。
创办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在出具向土库曼斯坦经济领域投资许可函的国家机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并进行重新注册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鉴定
投资项目和规划、预可研报告、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核算应由国家检验局进行,包括对抗震、消防、环保、卫生保健等方面的鉴定。
外国投资者可酌情与国家及其他专业公司签约对项目进行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