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和制裁 第十六条 信息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应按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要求呈交报关单、对帐单和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用来监督本法执行情况的其他必须文件。
第十七条 对决议申诉
自然人或法人申请进行外汇业务被拒绝时,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申诉。
第十八条 制裁
有意或无意地不遵守、违反、以及试图违反或不遵守本法的规定、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在本法基础上制定的其他规定,将按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承担责任。
对以下有意或无意未完成监督职能而违反本法的人员实施制裁:企业的拥有者和负责人、拥有者的合法代表、执行法人合法代表职能的机构成员、全权代表合资企业相应利益的合作伙伴、以及负责履行或被授权履行管理或监督他人的企业或企业部门责任的人员。 土库曼斯坦总统
阿什哈巴德,1993年10月8日
如何在土库曼外经银行办理外汇业务
2004-07-27 00:06
如何在土库曼外经银行办理外汇业务
土库曼外经银行(中文全称:土库曼斯坦国家对外经济活动银行;英文全称:The State Bank for Foreign Economic Affairs of Turkmenistan;俄文全称: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банк внешне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Туркменистана)为国有商业银行,可办理国外各类贷款的转贷、国际间外汇现金和支票支付、托收、信用证、担保、进出口贸易结算等业务。其地位和作用与中国银行类似。 现将外国机构和自然人在土库曼外经银行办理主要外汇业务 一、办理外汇存储和转帐 1、开户程序
(1)填写开户申请表;
(2)填写签字和印模备案卡片;
(3)提交授权经办人员的居留证件副本; (4)提交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对签字的认证单;
(5)外经银行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开户事宜; (6)外经银行营业部电话通知客户至少携带10或50美元来银行开户。 2、外汇存取和转帐收费 ★开户费 法人 50美元 自然人 10美元 ★取款手续费
取款额度 手续费收取比例 30000美元以下 1% 30001美元以上 2%
通过在其他国家办理的VISA信用卡提取外汇 5% 兑换旅行支票(买入和卖出) 5% ★向土库曼境内银行汇款手续费 汇款额度 手续费额度或比例 1-100美元以下 10美元 101- 500美元 20美元 501- 1000美元 30美元 1001-5000美元 50美元
5001美元以上 0.25%,最低75美元 ★向土库曼境外银行汇款手续费 汇款额度 手续费额度或比例 1-100美元以下 40美元 101- 500美元 60美元 501- 1000美元 80美元 1001-5000美元 120美元
5001美元以上 0.25%,最低75美元
★存款利率
活期存款额度 年利率 5万美元以下 0% 5万美元以上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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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外国公司的法律及程序
在土库曼斯坦注册外资企业所需文件清单
2002-08-26 04:37
外国投资者拟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注册企业,根据其不同类型,在注册时应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下述不同文件。
一、合伙公司(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общество)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拟建立企业的申请。
2、在土拟从事的经营活动及目的简介,创办人实际经营活动介绍(俄文及土文)。 3、由州政府或阿什哈巴德市政府颁发的拥有法定地址的书面证明。 4、由创办人确认的议定书。
5、由创办人确认的成立合同(2份,俄文及土文)。 6、由创办人确认的新建企业章程(2份,俄文及土文)。
7、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关于投资方案经济合理性的鉴定。投资方案应提前向土外国投资总局提交。
8、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当企业登记文件非创办人本人提交时)。 9、土库曼斯坦企业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10、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的外国公司章程副本。
11、投资者所在国家注册机构颁发的关于其正式登记的文件摘要(正本)。该文件应按规定程序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
12、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13、证明按新建企业章程的规定注入50%法定基金的文件。 14、注册费缴纳证明。 15、企业名称证明。
作为自然人的创办人应提交:
1、关于外国投资者财政状况的文件正本(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2、按规定程序认证的创办人的护照资料。
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为加盖公章的正本,使用投资者本国语言提交(传真件无效),并附有土文及俄文译文。译文应由翻译机构认证。
★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二、股份公司(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拟建立企业的申请。
2、在土拟从事的经营活动及目的简介,创办人实际经营活动介绍(俄文及土文)。 3、由州政府或阿什哈巴德市政府颁发的拥有法定地址的书面证明。 4、由创办人确认的议定书。
5、由创办人确认的成立合同(2份,俄文及土文)。
6、由创办人确认的新建企业章程,(2份,俄文及土文)。章程需与土库曼斯坦经济和财政部协商。 7、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关于投资方案经济可行性的鉴定。投资方案应提前向土外国投资总局提交。
8、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当企业登记文件非创办人本人提交时)。 9、土库曼斯坦企业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10、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的外国公司章程副本。
11、投资者本国注册机构颁发的关于其正式登记的文件摘要(正本)。该文件应按规定程序由土库曼
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
12、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正本(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13、证明按新建企业章程的规定注入50%法定基金的文件。 14、注册费缴纳证明。 15、企业名称证明。
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为加盖公章的正本,使用投资者本国语言提交(传真件无效),并附有土文及俄文译文。译文应由翻译机构认证。
★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三、代表处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ьство)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拟建立企业的申请。
2、在土拟从事的经营活动及目的简介,创办人实际经营活动介绍(俄文及土文)。 3、由州政府或阿什哈巴德市政府颁发的拥有法定地址的书面证明。 4、由外国公司负责人确认的代表处条例(2份,俄文及土文)。 5、根据规定程序办理的对代表处主管的委托书。 6、土库曼斯坦代表处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7、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的外国公司章程副本。
8、投资者本国注册机构颁发的关于其正式登记的文件摘要(正本)。该文件应按规定程序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
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正本(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10、注册费缴纳证明。 11、企业名称证明。
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为加盖公章的原件,使用投资者本国语言提交(传真件无效),并附有土文及俄文译文。译文应由翻译机构认证。
★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注册期限为2年,可以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