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投资总体状况(6)

2019-01-12 15:10

主要规定如下: 一、总则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全部所有制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分公司和代表处、使用雇工劳动的土库曼斯坦自然人(以下统称“雇主”)均可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

颁发或拒绝颁发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许可函以及为许可函延期的决议由“遵守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程序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采纳。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土库曼斯坦总统批准。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向雇主颁发由总局长签署的邀请许可函(见附件一)、向外国工作人员颁发其有权在土从事劳务活动的确认函(见附件二)。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交的文件并据此做出是否准许雇主邀请外国公民来土临时工作的决定、并对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检查。

来土库曼斯坦从事职业活动的外国公民(包括凭登记证明工作的无法人地位的企业家)有权根据颁发给雇主的许可函和颁发给工作者本人的确认函在土境内工作。

雇主和外国公民在得到许可函和确认函的情况下应办理关于为外国公民遵守在土居留程序创造条件的书面承诺。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按照土库曼斯坦公民优先补缺原则以及外国公民数量不超过全部员工总数30%的比例颁发邀请许可函。

外国公民的劳动条件、报酬和保护、社会保障和保险由土法律准则并参照国际条约确定。 二、许可函颁发条件和程序

关于颁发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的许可函以及为许可函延期的决议应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研究后并于自雇主提交文件后的30日内做出。

如在此过程中需获取补充情况,则决议在补充情况获取后的15日内做出。

为申领许可函以及延期,雇主须向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递送以下文件: 1、阐述邀请外国公民来土理由的申请; 2、规定格式的雇工名单(见附件三); 3、雇主企业的创立文件副本和营业执照;

4、(对法人)由隶属土库曼斯坦总统的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投资总局国家法人注册局确认的“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摘录副本;

5、土国家税务总局机构出具的不拖欠税费的证明;

6、协议、意向书、劳务协定副本及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关于邀请按规定程序登记的外国公民

的意向和条件、标明其应承担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的合同副本;

7、与其被邀请承担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相符合的外国公民的教育程度和专业水平的文件副本; 8、外国公民情况表及3X4cm 照片; 9、证明已付清许可函手续费的银行单据;

10、如外国雇工来土3个月以上,则需出示艾滋病检测鉴定书;

11、如邀请外国专家来土担任企业(工程)、分部、处室、车间的领导,则需在邀请函后附上证明其在近五年内担任过此种职务的文件副本。

为办理许可函及其延期,雇主需缴纳土库曼斯坦确定的相当于被邀外国公民月平均工资数额的手续费。

拒绝为邀请外国公民来土工作颁发许可函或为其延期的决议应有理由。拒绝函应在决议做出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寄给雇主。雇主对拒绝函有异议时可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到法院上诉。再次递交文件的日期应在拒绝决议做出后的6个月之后。例外情况下委员会亦可不按此期限研究再次提交的文件。

拒绝邀请可能在下述情形下发生:

1、外国雇工承担的工作并不需要高级专业水准、职业培训或专门知识; 2、雇主使用外国劳工从事其企业章程未予规定的活动; 3、邀请的外国雇工人数超过限定名额。

许可函颁发为6个月期限。办理延期须在上一个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通过雇主重新递交文件的方式进行。顺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土库曼斯坦部委为外国公民办理临时工作的邀请函须经内阁批准。 确认函有效期与颁发给雇主的许可函期限一致。

许可函不准转让其他雇主。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做工的外国公民从一个雇主移交给另一个雇主使用必须经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批准。

在雇主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款以及土库曼斯坦法律而使土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采纳中止许可函效力的决议,直到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在无法纠正时委员会决定吊销许可函。

如违反邀请临时工作程序和外国公民在土居留规定,雇主应依法承担责任。如因雇主行为或因其不执行决议而发生人员死亡和健康受到伤害时,许可函可在不通知的雇主的情况下吊销。 在许可函被中止或被吊销的情形下所缴纳的费用一概不予退还。

在雇主终止其经营活动或采取裁员措施时所颁发的许可函无论期限长短即行失效。

来土从事职业活动被接纳工作的外国公民在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下应由雇主出资被遣返回国。 三、劳动关系

外国公民的劳务活动期限不应超过许可函和确认函的有效期。

在劳动关系中外国公民享有和承担土库曼斯坦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工作的程序由雇主与其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签订的合同(劳务协议、协定)确定。

合同(劳务协议、协定)应规定以下内容: 1、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 2、合同对象、有效期;

3、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条款; 4、生命保险、生产事故保险条款; 5、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6、解决劳务争议的方式。 合同的其他条款由双方确定。

雇主在得到邀请外国公民来土临时工作的许可函后应在两周之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报告与外国公民签合同情况。 四、附则

对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工作的外国公民的统计、对其就业和遵守劳动关系情况的检查由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实施。总局每季度向土外交部、国家统计和信息所报告外国公民的职业、专业构成和居留期限以及具体雇主情况。

本条例规定的颁发许可函和确认函的必须程序不适用于以下外国公民: 1、官方承认的难民;

2、在土库曼斯坦获得居留证人员; 3、申请给予难民地位并获准临时居住者; 4、外国驻土外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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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

2008-01-02 09:04 文章来源:驻土库曼使馆经商参处

(摘自商务部网站)

自1991年独立以来,土库曼斯坦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事业,特别在环保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已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内容具体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名称

土库曼斯坦环境保护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九部: ? 《自然保护法》,1991年11月颁布; ? 《土地法》,2004年10月颁布; ? 《森林法》,1993年颁布;

? 《大气保护法》,1996年12月颁布; ? 《水法》,2004年10月颁布; ? 《动物保护法》,1997年6月颁布; ? 《植物保护法》,1993年12月颁布; ? 《矿产资源法》,1992年12月颁布; ? 《国家生态鉴定法》,1995年6月颁布。 2、环保网站

目前,土全国仅有1家环保网站,即土政府“自然保护网”,由土自然保护部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合作建立,网址为www.natureprotection.gov.tm,包括土库曼语和俄语两个版本。

二、法律法规要点 基础环保

法律名称 《自然保护法》、《土地

土壤保持

法律法规要点

2 国家对土壤保持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的方针。

法》、 《森林法》、 《大气保护法》、《水资源法》、《动物保护法》、《植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

2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租赁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地力,防止风和水对土地的侵蚀,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和污染土地。

2 在实施或推广可能对土壤造成危害的项目或技术前,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家土地资源主管机关、环保部门等机构进行审批;在项目实施以及新技术推广前,必须预先规划并切实采取土壤保持措施,确保符合生态、卫生以及其他有关要求;未采取土壤保持措施以及未通过国家生态鉴定的项目、技术不得实施或推广。

2 为提高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租赁者对土壤保持工作的积极性,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下经济鼓励政策,包括免缴土地使用税,提供优惠贷款,给予部分经济补偿,提供专项资金等。2 国家土地资源主管机关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对不采取土壤保持措施,造成土壤状况恶化、盐渍化、污染等后果的,以及非法实施项目并对土地造成破坏的行为,国家土地资源主管机关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森林2 森林所有者、使用者职责:在林区内设置必要的防火设保护

施;制止非法砍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防止林区遭受污水、化学品和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保护为林业服务的标志;保护对森林资源有益的动物群;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等。

2 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报地方行政主管机关、自然保护部和其他相关机构审批,且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不得建设;在实施此类项目前,应预先规划并切实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森林遭受污水、化学品和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未采取必要护林措施的项目中止或停止;禁止实施对森林资源有不利影响的项目。 2 在林区进行勘探、矿产开发等与林业无关的活动,须事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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