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六)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变更、延续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延续的决定,换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
第二十四条 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补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有效期限不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附件8)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年度内未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甲级、乙级)中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不必再单独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和(或)个人剂量监测资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样式) 3.技术评审要求
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5.整改意见通知书(样式)
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7.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
附件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
项目名称 仪器设备 X射线剂量仪 诊断X射线机设备性能检测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不包括CT机、DSA、乳腺摄千伏(kVp)测量仪 影)* 性能检测模体/工具 X射线剂量仪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千伏(kVp)测量仪 性能检测模体 CT剂量仪/专用电离室 性能检测模体 头部剂量模体 体部剂量模体 CR、DR性能检测* X射线CT机设备性能检测* X射线剂量仪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X射线数字减影装臵设备性能千伏(kVp)测量仪 检测(DSA)* DSA性能检测模体 X射线质控检测工具 乳腺摄影剂量仪 数字式乳腺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乳腺X射线kVp测量仪 乳腺摄影性能检测模体 乳腺摄影机设备性能检测*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放疗剂量仪/电离室 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等标准充水模体 设备性能检测* 热释光测量装臵 放疗剂量仪/电离室 医用加速器设备性能检测* 扫描水箱(甲级应具备三维扫描水箱) 其它相关检测设备 放疗剂量仪 灵敏体积小于0.1cm3的电离室 专用模体 低感光度胶片 胶片扫描仪和专用分析软件 γ刀与X刀设备性能检测* 项目名称 仪器设备 核医学设备(SPECT 、PET、γSPECT性能测试模体 照相机)性能检测* PET性能测试模体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X、γ射线测量仪 检测(不包括核医学工作场环境X、γ剂量率仪 所)* 中子剂量仪 放射X、γ射线测量仪 环境X、γ剂量率仪 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诊疗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测* 场所空气取样装臵 检测 低本底α、β测量仪 个人剂量监测 热释光剂量仪或其他测读装臵 热释光剂量计或其他剂量计元件 退火装臵或其他测读附属装臵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剂量计元件照射系统(可共享)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元件(径迹片) 显微镜或其他测读装臵 水浴锅及其他蚀刻装臵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或者具有: 热释光剂量仪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 退火装臵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体外测量谱仪(可共享) 低本底α、β测量仪 低本底α能谱仪(可共享) 低本底液闪测量仪(可共享) 样品灰化等处理装臵 内照射监测必需的其他仪器 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项目名称 专用X射线机 X射线剂量仪 标准铅片 分光光度计 铅玻璃检测箱 测厚仪 硬度计 拉力计 空气取样装臵 低本底α、β测量仪 γ能谱仪 环境X、γ剂量率仪 灰化装臵 固体径迹探测元件 元件测读装臵 氡测量仪 仪器设备 放射防护器材检测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放射性产品检测
说明:
(1) 项目名称后带*者为重点检测项目;
(2)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应具备8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且必须具备开展γ刀、X刀与PET(含PET-CT)检测的设备条件;
(3)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仪器设备条件。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