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4)

2019-01-12 15:41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积极利用外资、有关政府基金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三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十一)多渠道筹集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筹资解决(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市金融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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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

(三十二)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逐级分解节能减排指标,明确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加大节能减排指标的考核权重,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将节能减排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实施约谈、问责,不予评优评先(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三)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与核算制度,完善统计监测与核算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市统计局负责)。修订完善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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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负责)。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的重要措施,对 “十二五”节能指标有重大负面影响的高耗能项目实施能评限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化排污许可制度,将总量控制与排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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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的发放相挂钩,对超过排污许可范围的,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上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水泥、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中省市建设资金(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三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负责)。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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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监察局负责)。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负责)。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七)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对节能认证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十八)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电网对接建设,力争“十二五”末淘汰落后电力产能,实现电网节能。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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