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勤规定
批准后,一并填写《外出申请单》交部门主管、总监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有关费用申报,依据《费用管理制度》办理。
4.6 公出 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期间离开公司,应填写《外出申请单》呈部门
主管、总监(或行政主管)核准后方可外出,有关费用申报,依据《费用管理制度》办理。前台行政人员每日把外出登记表汇总登记后,于次月初送达行政主管备案。
4.7 全勤 全月按规定之工作日上班,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者为全勤,全
勤奖金每月50元。
4.8 因私外出
4.8.1 作时间内,员工因私外出,得填写《请假单》,经请假流程签署后方能外出,
并按事假手续办理。
4.8.2 员工因私外出,不填写假条和外出单而离开公司不听行政人员制止者,一律
视作擅自离开,以旷工处理。
4.9 加班
4.9.1 日工作,应按规定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组长、部门主管及总监核准后,
交行政部备案。
4.9.2 政部根据核准后的《加班申请单》,如属于晚上加班的按夜间加班相关规定
给予计算餐补(10元/夜)和其它福利;如属于白天时段加班的,将给予同等加班时数的补休假期。
4.9.3 工申请加班时,部门主管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批复。不得弄虚作假,谎
报加班。加班期间的工作纪律视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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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第五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5.1 法定节假日:
元旦新年 一天 春节 (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天 清明节 一天
五一国际劳动节 一天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一天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一天
国庆节 三天
有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将依照国家公布执行。法定公假,工资照发。(轮休制工作休息时间另行安排)
5.2 正常休假
5.2.1 行政的轮休表为准(轮休表必须由部门主管签字,不允许私自调休和更换班
次);如有变动,部门主管应于当月最后一天提交改动后的排班表至行政部,以便核实当月出勤。
5.2.2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于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超时工作时,各员工皆不
得找藉词推搪应以工作为主。
5.2.3 对于部门主管及经理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公司将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晚
上加班不计入补休范围)
5.2.4 补休需提前到前台或部门文员处领取《请假单》,并注明补休字样,交各级主
管批准后交行政确认方为有效。
5.2.5 补休天数不充抵请假天数。补休假期一年内有效。举例:2009年1月10日
安排的加班,最迟补休天数安排为2010年1月9日。
5.2.6 除需轮休的部门外,一般安排周六下午及周日休息。
5.3 工伤假 (经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假工资照发,但不计全勤)
5.3.1 员工因执行公务负伤或致伤残者,持医疗证明,经行政部确认,确不能出勤
者,核给工伤假,工资照发,假期假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5.3.2 员工因公负伤,伤愈复发,指经定医疗机构、劳动局等相关部门鉴定,确认
为旧伤复发的,按工伤对待。
5.4 事假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5.4.1 员工请假不超过1天的经部门主管批准,行政部确认方为有效;部门主管请
假或员工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需经上级主管批准、行政部复核、总监核准方为有效;经理及以上领导请假或部门主管请假天数超过3(不含)日者,均应由公司总经理核准方为有效。
5.4.2 员工请假必须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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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或委托他人向本人主管或行政主管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以事假论。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5.4.3 事假最少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当月以小时请假累计不足4小时者,按半天计
算。申请离职的员工,在离职期内无正常理由不给予批准事假。
5.4.4 员工申请事假,部门主管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5 病假 (病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5.5.1 全年病假日数不得超过医疗期。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年以下者为1个月;工
作2年至3年以上者为2个月。逾期者,依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逾期仍不能复工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5.2 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办理请病假手续,但必须于期满回公司的第一
天附正规医院的医生证明予以销假,无正规医院开具的医生证明不予按病假计算。(医生证明指病历本或是休假证明等相关医院书面文件)否则以事假论处。病假期间不扣考核分。
5.5.3 员工每月可享受一天含薪病假(含薪病假不予享受餐补和全勤奖)。
5.6 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计全勤)
5.6.1 正式员工后,经本人申请可请婚假。
5.6.2 一般婚假为3天;晚婚的增加10天(晚婚要求: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 5.6.3 婚假不能分段申请,应一次性休完,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 5.6.4 请婚假者在假满后附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到行政部销假;未有结婚证明的,一
律以事假处理。
5.6.5 入职时已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再享受婚假。在公司服务期间领取结婚证者,一
年内可以申请婚假。
5.7 丧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计全勤)
5.7.1 丧假:员工之父母、子女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五天,但必须于期满回公
司的第一天附相关证明予以销假,否则以事假论处。
5.7.2 丧假不能分段申请,应一次性休完,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
5.8 产假、计划生育假 (产假、计划生育假不扣发基本工资,但不计全勤)
5.8.1 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8.2 请产假事后一个月内需提交婴儿出生证。 5.8.3 其它未尽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9 带薪年休假
5.9.1 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由员工申请,公司统一安排。 (春
节放假期间享受超法定含薪假期的天数将充抵年休假。例:春节法定假日为3天,如果公司春节放假为8天,如果8天全部计薪,那多出5天假期全部充抵年休假;如果公司放假为12天,3天法定假日和5天带薪年假以外的假期不含薪资。)
5.9.2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10年以下,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10年以上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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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以下,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满20年及以上每年最多享有15天年休假。
5.9.3 年休假期间不扣工资且当月享受全勤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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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薪资、福利及给付规定
6.1 薪资结构
资=基本薪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年资工资+全勤奖+绩效(或提成) (具体见公司薪资管理规定)
6.2 发薪日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20日,支付的是员工上个自然月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绩效(或提成)发放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的是员工上个自然月的绩效(或提成)。
6.3 工龄工资
按入司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在满一年的下个月开始计算,每月增加工龄工资50元。连续工作满二年至二年以上者,在满二年的下个月开始计算,每月增加工龄工资100元。
6.4 薪资调整
因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公司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公司可对工资做临时调整。
因工作岗位调动或升降职,其工资相应进行调整,其工资必须在该职务级别工资范围之内。
6.5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情况的工资给付规定
6.5.1 用期内因达不到公司试用要求给予辞退之员工,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付。 6.5.2 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不满3天而自行辞职者,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其它情况按实际工作日给付,给付日期依据公司统一发薪日期。
6.6 福利
6.6.1 保险:凡入职之员工,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人员,在试用合
格后公司将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公司负担部分由公司统一缴纳;个人负担部门,由公司每月从参保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代为缴纳。
6.6.2 住宿:为方便员工工作和生活,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公
司的《宿舍管理规定》。
对住宿员工,宿舍水电费和维修费用由本宿舍人员平均分摊,费用从个人薪资中扣除。
6.6.3 伙食补助:公司按每个人210元/月标准补助伙食费。正常工作超过晚22:
30者,可以享受夜间补助10元/晚。
6.6.4 公司为方便员工就餐和业余活动,建立了专门的员工活动中心。并设置员工
专项活动经费,只作为员工活动经费使用,严禁挪为他用。 6.6.5 员工生日贺礼于员工生日当月发放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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