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若有变更,在投标邀请中另行规定。投标有效期承诺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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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8.2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①投标邀请函 ②投标人须知
③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④系统建设方案要求 ⑤投标文件格式 9.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按投标邀请函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到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复函予以确认(未回函者,则视为收到),投标人将被视为编制投标文件是已考虑了上述修改。
10.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10.3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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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标文件的编写
11.提示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该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2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碳料打印或书写。 11.3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以及以后的有关文件视为保密文件。
12.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①投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 ②投标价格表 ③偏离表
④供货范围表 ⑤货物说明一览表 ⑥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⑦投标人实力及业绩
⑧系统建设方案(含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承诺书)
⑩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4.投标报价
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委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其报价应作废标处理。
15.投标有效期 特殊情况下,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有效期按第15款规定。
16.2投标人应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交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人民币2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保证于2007年 月 日上午8:00前将保证金汇到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账户(以到账为准)。
☆投标人请于开标截止时间前办理以下事宜,以确认投标保证金已提交:
投标人须持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向开标经办人办理投标保证金确认事宜,未确认的视为未提交保证金,其投标将被拒绝。
16.3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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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6.5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投标人应向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具收回投标保证金收据,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具收回投标保证金收据,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6.6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开标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虚假承诺; (2)提供不真实的或伪造相关投标资料;
(3)不接受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对其投标价格有误之处的修正; (4)恶意干扰招投标活动,不听劝阻的; (5)如果中标人未能做到:
a、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日期签订合同;或
b、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履行其义务。 17.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并附电子版一套(闪存或光盘介质,WORD格式),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正本须打印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由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17.3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17.4为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便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投招标文件要编制封面、目录、页码,用线装或胶装(为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分)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未按此要求装订的或未提供电子版本的,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未按17.2、17.3款签署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7.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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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密封袋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18.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正本中投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再制作一份(加盖公章)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正本招标文件密封袋中。
18.3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 2007年 月 日上午9:00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8.4投标文件应由专人按投标邀请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至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 18.5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9.1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
19.2出现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该撤销的书面通知。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18和19条规定进行编写、签署、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1.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
21.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否则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按16.6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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