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2019-01-12 19:0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热,加强开发区供用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采暖和蒸汽(以下简称供热) 供应及使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开发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供热、用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区供热办公室是开发区的供热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 开发区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价格、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热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单位指取得城市供热许可证,依法在开发区从事供热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指拥有用热设施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可分为四类:自建厂房的企业用户、标准工业厂房用户、公建用户、居民用户。

第七条 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城市供热。

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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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供热设施是指热源厂、热电厂、换热站、一次供热管网、二次供热管网、阀门阀井等。

第九条 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发展计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第十条 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按照开发区的用热需求,会同发展计划部门编制、调整开发区供热建设工程年度计划。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区供热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应当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供热系统热能损失。不得采用国家、天津市已公布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对正在运营中的,已被国家和天津市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供热经营单位应当逐年改造和更换。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对供热设施进行吹扫和清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当及时建档保存。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热设施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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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开发区热网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的方式敷设。热水管网应当进行地下敷设,蒸汽管网采用架空敷设方式。蒸汽管网需要过路、过门或影响景观的,可以采用局部地下敷设方式。

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将供热管网建设至用户拨地红线内。

第十七条 开发区供热主干管线需要埋设或架设在用户红线内的,用户应当允许并预留热网路由。由于供热工程施工造成用户设施损坏的,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公共供热管网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建筑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公共供热管线需要穿越用户红线的,该用户应当允许,并提供方便。由施工造成用户设施损坏的,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热经营单位查明供热设施现状,并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经营单位,由供热经营单位检查确认。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破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经营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破坏,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因规划调整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加固、拆除公共供热设施的,应当经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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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供热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因抢修需要破坏道路、绿化设施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设施的恢复费用由供热经营单位按照开发区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堆积杂物;不得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得在供热管道支架上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得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

供热管道穿越道路的,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对供热管道实施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用热设施建设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热设施指用户红线内的换热站、热网、计量室、用热设备、室内采暖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用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区域的建设、改造规划。

第二十六条 用热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天津市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开发区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应当满足开发区供热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用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采用节能工艺设备和热能循环使用技术。不得选用国家和天津市已公布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原有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工艺设备,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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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或改造。

第二十八条 住宅用热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供热系统设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用户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工业和公建用户按照使用要求确定设计温度。

第三十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在用户设计前,提供初步热源接入方位作为设计条件,并在扩初设计后确认准确的热源接入位置。

第三十一条 接入点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管网的总体布局, 遵循热网就近入户的原则确认。

供热经营单位对用户扩初设计的接入点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同意用户设计的接入点。

第三十二条扩初设计方案确定后,供热经营单位或用户需要调整接口位置的,由调整方将管网建设至已确认的接口位置。

第三十三条 自建厂房企业用户采暖设施的建设及管理方式: 供热经营单位将采暖供热管线敷设至用户热交换站,并安装计量和调节装置。红线内管线及站内计量和调节系统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换热站及换热后的二次供热系统由企业用户自行建设。

供热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热交换站一次水系统。热交换站内一次水系统、计量系统及以上设施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维修、管理,其中红线内用户的用热设施及计量系统的维护、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热交换站及站内其他设备、二次供热系统及以下设施由用户维护、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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