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停止供热。
第八十五条 蒸汽用户应当如实申报使用量。实际使用量不足合同用量40%的,按照合同用量的40%计算当月蒸汽用量。
供热经营单位在扩初设计审查时,应当对用户的蒸汽用量进行审查,对认为申请用量不合理的,应当与之进行充分沟通,并在签订合同前将本条第一款的内容告知用户。
分期使用蒸汽的用户,应当本着节约能源和资源的原则与供热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分期建设的技术方案。
第八十六条 供热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的职能部门投诉。在投诉事项处理过程中,供热经营单位不得停止供热。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五 月十一 日起实施,二〇一六年 四月 十日废止。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颁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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