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主持召开班前会议的人员必须将上一个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生
产情况向参加班前会议的人员贯彻清楚,并将存在的安全问题拟订采取的解决方案和措施落实到人。
5、 布置工作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安排时要全面、认真、具体。 6、 班组长必须按时带领全班职工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矿安全管理
人员或跟班矿长的工作安排后合理分工,同时安排好任务、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7、 未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严禁入井作业,矿灯管理人员不得发放矿
灯。
三)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 当班的工程质量由当班的跟班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把关,凡
达不到合格品的,必须强制返工。
2、 矿每周进行1次的安全检查,必须将工程质量作为一项检查内容,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及时作出处理。
3、 矿每月的30---31号,对全月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做到有记录
可查。对不合格品,拒绝支付工资。 四) 劳动组织和劳动管理
1、 该巷施工前,必须组织职工学习本规程,做到应知应会,并签字
备案。
2、 严格按本规程组织作业,严禁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
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3、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 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
劳动纪律。
5、 严格执行“四个立即撤人”的规定,即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停电
(停风)立即撤人,有透水预兆立即撤人,有突出预兆立即撤人。 6、 未安排跟班安全管理人员,严禁入井作业。
7、 带班矿长必须及时了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作好每一个班生产
前的准备,组织和安排工作。抓好劳动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支护材料及时到位。
8、 班组长要组织好全班职工严格按矿方的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当班
的工作任务。
9、 每个职工必须服从矿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在保证安全的
前提下,积极完成各自岗位的工作任务。
10、 没有学习本规程的人员,矿长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安排进入
该巷工作。 五) 安全技术措施 (一)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 打眼工必须按照本规程选择的炮眼布置方式布置炮眼。 2、 打眼前,作业人员必须对凿岩机(或煤电钻)的完好情况进
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打眼前作业人员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发现有顶板离层、破碎、临时支护不到位等应及时处理,发现瞎炮、残炮必须作出明显标志,然后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1) 必须在安全员、瓦斯员和班长的带领下进行处理。
2) 由于连线不通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3) 由于雷管不导通造成的瞎炮,在距瞎炮眼0.3米处打一个与
之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重新起爆。
4) 严禁用手镐刨或用手从炮眼中直接拉出雷管,严禁在残眼内
加深炮眼。
5) 瞎炮未处理完之前,严禁在此处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6) 当班不能处理完的瞎炮,放炮员必须在现场与下一个班的放
炮员交代清楚,下一个班接着处理。
4、 打眼时,用力要均匀,点眼要准确。打完眼后,要将眼内的
粉尘拉干净。打眼结束,要将打眼工具移至距放炮点30米外的安全地点。
5、 严禁在残眼内加深炮眼,不准在裂缝处打眼。
6、 打眼严禁带手套,工作服袖口要扎紧,毛巾、纽扣要系好,
防止被钻钎扭住。
7、 打顶部眼时,要确定搭架的临时凳稳定情况,操作人员必须
站稳,防止下落伤人。
8、 打眼过程中,如发现孔内涌水、工作地点瓦斯超限、巷壁挂
汗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打眼,且不得将钻杆拔出,立即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及时汇报,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9、 装药、连线、起爆必须由专职放炮员一人作业,严禁一人连
线另一人放炮。
10、 爆破器材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炸药、雷管必须分
别装箱上锁保管,并存放在放炮站附近的安全地点,严禁随地乱放。
11、 装配引药必须避开人群,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
无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12、 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应先将成束的雷管理顺,
拉住雷管前端的脚线抽出电雷管,抽出的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3、 做引药要根据一次起爆数量而定,不得将引药装进雷管箱或
炸药箱,作好的引药当班必须用完。装配引药,雷管必须从药卷的顶部装入,用脚线将药卷缠住。
14、 装药前,必须先用炮杆将眼内的粉尘清除干净,然后用炮杆
将药卷轻轻向眼底推入,严禁用力捣实炸药,避免炸药拒爆。 15、 装药顺序为:先装入药卷,再装入引药,接着装水炮泥、黄
泥。黄泥用炮棍捣实,并将雷管脚线拉出眼口,扭结成短路。 16、 该工作面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17、 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8、 封泥长度必须达到下列规定:
1) 眼深小于0.6米,不得装药起爆。若遇挖底、挑顶、扩帮,
每次只能单眼起爆,药量为75g,且将整个炮眼用黄泥封实。 2) 炮眼深度在0.6---1.0米,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的1/2。 3) 炮眼深度在1.0---2.5米,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 不装药的炮眼或钻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米。 19、 炮棍采用竹质或木质炮杆,严禁采用金属棍作炮杆。
20、 装药前、放炮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张药、起爆: 1) 工作面的控顶距离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存在空顶和支护不力
现象。
2) 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 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物体堵塞巷道断面的1/3。
4) 炮眼内发现异常,温度忽高忽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
松软、透老空区等情况。
5)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无风、微风。 6) 警戒、站岗岗哨未安排好。
21、 连线方式为串联,严禁并联、混联起爆。
22、 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只能在放炮时才能将钥
匙插入放炮器。每次放完炮后,应将钥匙取出携带身上,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撤下并扭结成短路,然后才能再次连线放炮。严禁采用非放炮器电源放炮。
23、 放炮前,必须认真布置好警戒线,警戒人员由当班安全员和
班长布置,并由其撤出。警戒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并在警戒位置站好警戒,班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24、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信号,至少再等5
秒钟后方准放炮。
25、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26、 若炮未放响,放炮员必须将钥匙和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撤下,
并将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至少再等5分钟后,再沿途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