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条 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1)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2)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图面、微机监控图面)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认真严肃,声音宏亮清晰。操作过程中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严禁跳项、倒项、添项、漏项和穿插口头命令。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3)执行一个操作任务,中途严禁换人,在执行过程中严禁做与操作无关的事。监护操作时,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参与操作,操作人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4)操作中若发生事故或威胁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如发现操作票或设备有问题时,或听到电话铃声或其它异常响声时,也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接听电话和查明原因。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防误闭锁装置。
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任何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紧急情况需短时间解除防误闭锁装置进行操作的,必须经当值运行值班负责人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5)执行中的操作票需要跨值操作时,交班监护人员应向接班监护人员详细交待操作情况,接班的操作人、监护人、值班负责人确认操作票及所进行的操作无误后,应重新履行签字手续,方可进行操作;
(6)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并注意与接地点保持安全距离。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7)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8)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9)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确实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遥测、遥信信号等两个及以上指示同时发生对应变化,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10)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抢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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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第33条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或应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或拆除全厂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4)变压器、消弧线圈分接头的电动调整;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或应急处理应保存好原始记录。
第34条 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自动连续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上述操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35条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1)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2)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3)不停电工作系指:
a)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b)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36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填用电气工作票;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3)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一节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37条 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安全的组织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二节 工作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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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1)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E); (2)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F); (3)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39条 检修工作涉及在防火区域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办理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规定。
第40条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41条 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42条 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5)大于表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6)其他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43条 其它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发令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44条 工作票宜应用计算机管理,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45条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1)工作票手书内容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字迹应清楚;
(2)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3)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应保持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4)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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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
(5)工作票的签发应由经发电厂(公司)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6)工作票的许可应由发电厂(公司)批准的运行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办理。 第46条 工作票的使用:
(1)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手持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2)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重新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电气工作票;
(4)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但所有安全措施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5)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需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6)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工作内容。若确因工作需要,改变工作内容无需变更安全措施时,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后,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扩大工作内容,并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备注栏内填写扩大的内容并签名,可不重新履行许可手续,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将详细情况记入值班日志中。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7)计划检修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不少于一天的时间发送给运行值班员;临时安排检修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发送给运行值班员;
运行值班负责人接到工作票后,应对照系统运行状态审查所列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全面,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如有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若工作票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安全措施有误,应将工作票返回工作票签发人,重新签发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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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手写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计算机开出和打印的工作票污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时,应按下列程序更新工作票。不得使用复印的工作票。
a)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更新工作票;
b)工作许可人重新打印一份工作票,并收回已破损的工作票; c)时间按当时时间,可不到就地检查安全措施情况; d)新工作票与原工作票的票号使用同一个编号;
e)由工作许可人在新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更新工作票”字样。原工作票收回保存。 第47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电气工作票的有效时间,必须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若检修工作不能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时,应在工期尚未结束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说明延期理由,并办理延期手续。
工作票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次延期,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第48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1) 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由经发电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发电、检修、维护及基建等单位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班长等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书面公布。并在控制室备案。
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发电厂(公司)批准并书面公布。且在控制室备案。
(2)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每年应进行一次资格考试,批准后的人员名单除书面公布外,应在工作票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权限。并在控制室备案。 第49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d)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一致;
e)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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