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隔离清楚,没用的线应拆除,防止误拆或产生寄生回路。
第242条 试验工作结束后,应恢复与运行设备有关的接线,拆除临时接线,检查装置内无异物,屏面信号及各种装置状态正常,各相关连接片及切换开关位置恢复至工作许可的状态。
第十二章 电气试验 第一节 高压试验
第243条 高压试验应填写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写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并通知所有检修工作人员退出现场。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含有高压试验内容的工作票发出时,应先将已发出的检修工作票收回,禁止再发出第二张工作票。
如果试验过程中需要检修配合,在安全措施不变时应将检修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补充填写在工作票中。若需扩大安全措施范围,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如加压部分与检修部分之间的断开点,按试验电压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在另一侧有接地短路线时,可在断开点的一侧进行试验,另一侧可继续工作。但此时在断开点应挂有“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244条 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交代邻近间隔的带电部位以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第245条 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
第246条 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并采用专用的高压试验线,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
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使用明显断开的双极刀闸。为了防止误合刀闸,应在刀刃上加绝缘罩。
试验装置的低压回路中应有两个串联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自动掉闸装置。
第247条 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遮拦或围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第248条 加压前必须认真检查试验结线,应使用规范的短路线,表计倍率、量程,调压器零位及仪表的初始状态,均正确无误,经确认后,通知有关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并取得试验负责人许可,方可加压。加压过程中应有人监护并呼唱。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精力集中,随时警戒异常现象发生,操作人应站在绝缘垫上。
第249条 变更结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放电,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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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短路接地。
第250条 未装地线的大电容被试设备,应先行放电再做试验。高压直流试验时,每告一段落或试验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短路接地。
第251条 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恢复试验前的状态,经试验负责人复查后,进行清理现场。
第252条 特殊的重要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试验方案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253条 升压站(开关站)发现有系统接地故障时,禁止进行接地网电阻的测量。
第二节 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第254条 使用携带型仪器在高压回路上进行工作,需要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应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并至少由两人进行。
第255条 除使用特殊仪器外,所有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均应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低压侧进行。
第256条 电流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他测量仪表的接线和拆卸,需要断开高压回路者,应将此回路所连接的设备和仪器全部停电后,方可进行。
第257条 电压表、携带型电压互感器和其他高压测量仪器的接线和拆卸无需断开高压回路者,可以带电工作。但应使用耐高压的绝缘导线,导线长度应尽可能缩短,不准有接头,并应连接牢固,以防接地和短路。必要时用绝缘物加以固定。
使用电压互感器进行工作时,先应将低压侧所有接线接好,然后用绝缘工具将电压互感器接到高压侧。工作时应带手套和护目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应有专人监护。
第258条 连接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应适合所测电流数值。连接电压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mm2。
第259条 非金属外壳的仪器,应与地绝缘,金属外壳的仪器和变压器外壳应接地。 第260条 高压试验用装置均应设遮栏和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仪器的布置应使工作人员距带电部分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节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第261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高压回路上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应由两人进行。非运行值班人员测量时,应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第262条 在高压回路上测量时,严禁用导线从钳形电流表另接表计测量。
第263条 测量时若需拆除遮栏,应在拆除遮栏后立即进行。工作结束,应立即将遮栏恢复原位。
第264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应注意钳形电流表的电压等级。测量时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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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上,不得触及其他设备,以防短路或接地。
观测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头部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第265条 测量低压熔断器(保险)和水平排列低压母线电流时,测量前应将各相熔断器(保险)和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包护隔离,以免引起相间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 第266条 在测量高压电缆各相电流时,电缆头线间距离应在300mm以上,且绝缘良好,测量方便者,方可进行。当有一相接地时,严禁测量。
第267条 钳形电流表应保存在干燥的室内,使用前要擦拭干净。
第四节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第268条 使用兆欧表测量高压设备绝缘,应由两人担任。 第269条 测量用的导线,应使用兆欧表原配导线。
第270条 测量绝缘时,必须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实证明设备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设备。
在测量绝缘前后,必须将被试设备对地放电。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许可并通知对侧后方可进行。
第271条 在有感应电压的线路上(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单回路与另一线路有平行段)测量绝缘时,必须将另一回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雷电时,严禁测量线路绝缘。
第272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兆欧表的安放位置,必须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兆欧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必须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第十三章 电力电缆工作
第273条 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工作前必须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示牌是否与工作票所写的符合,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74条 电缆作业的安全措施:
(1)电缆沟槽开挖时,应将路面铺设材料和泥土分别堆置,堆置处和沟槽应保持通道供施工人员正常行走。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以免滑入沟槽损伤施工人员;
(2)挖掘电缆工作,应先核对电缆走向图,并由有经验的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进行。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在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以免误伤电缆;
(3)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应采取悬吊保护措施。电缆悬吊应每1~1.5m吊一道;接头盒悬吊应平放,不得使接头盒受到拉力;若电缆接头无保护盒,则应在该接头下垫上加宽加长木板,方可悬吊。电缆悬吊时,应采取防止损伤电缆护层或绝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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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移动电缆接头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必须带电移动,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以防止损伤绝缘;
(5)锯电缆以前,应与电缆走向图图纸核对相符,并使用专用仪器(如感应法)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绝缘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6)开启电缆井井盖、电缆沟盖板及电缆隧道入孔盖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同时注意所立位置,防止滑脱后伤人。开启后应设置标准路栏围起,并有人看守。工作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应立即将井盖盖好;
(7)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
(8)在10kV跌落熔丝与10kV电缆头之间,宜加装过渡连接装置,使工作时能与熔丝上桩头有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10kV跌落熔丝上桩头有电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得在熔丝下桩头新装、调换电缆尾线或吊装、搭接电缆终端头。如应进行上述工作,则应采用专用绝缘罩隔离,在下桩头加装接地线。工作人员站在低位,伸手不得超过熔丝下桩头,并设专人监护。
上述加绝缘罩的工作应使用绝缘工具。 雨天禁止进行以上工作。
(9)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10)电缆作业完成后应将穿越过的孔洞进行封堵,以达到防水和防火的要求; (11)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搬动滑轮,以防压伤。 第275条 厂区地面所设地下电缆的标桩、指示牌等,任何人不准移动或拔除,凡批准动土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地面平整好,标桩、指示牌恢复原状,并通知生产主管部门到现场共同检查验收。
第276条 地下电缆沿线的地面上不准堆放重物,严禁倾倒垃圾及有腐蚀性的液体,禁止在地下电缆上面进行任何建筑。
第十四章 其他安全措施
第277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278条 电气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劳保制服和劳保绝缘鞋。
第279条 电气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禁止任何人员未做防止触电的措施就从事与电气有关的工作。 第280条 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281条 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等电气设备区应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悬挂禁止类、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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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类、指令类、消防及其他类等安全标识。各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逃生路线标识。 第282条 在变电站(开关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在变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第283条 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高处作业应使用检验合格的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2)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第284条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285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变电站(开关站)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第286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同时立即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第287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控制室内应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要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验,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288条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第289条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290条 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石棉瓦屋顶等)进行工作。
第291条 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硬质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m,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梯子不宜绑接使用.
第292条 严禁将明火或能发生火花的物品带入蓄电池室。室内保持通风良好。
第293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断开。 第294条 在高度不足2.5m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行灯或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使用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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