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工作许可人:
a)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b)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d)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4)值班负责人(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作业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三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50条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验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第51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检修设备的状态和安全措施。运行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第四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52条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第53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而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第54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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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5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须短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临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如没有指定临时负责人,则工作组停止作业。工作负责人离开前应与临时负责人交接以下内容,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1)现场安全措施; (2)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3)工作地点周围和附近运行设备状况; (4)工作进展情况;
(5)与其他人员有关安全方面的联系; (6)人员精神状态和健康情况; (7)移交工作票;
(8)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注意事项。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按上述要求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6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五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57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58条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设置设备已运行的围栏和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必须在所有通道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3)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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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接地刀闸)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60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工作负责人应重新核对安全措施,并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61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详细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设备变更、存在问题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在工作票上盖“已终结”印章,工作方告终结。
第62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都已终结,所有临时遮栏和标示牌都已拆除,恢复常设遮栏,拆除所有接地线、断开所有接地刀闸,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恢复送电的操作。 第63条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一节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64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做好以下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装设接地线; (3)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运行值班人员或由企业授权的人员执行。
第二节 停电
第65条 工作地点,应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4规定的设备;
表4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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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20~35 60~110 220 330 500 750
安全距离(m) 0.35 0.60 1.50 3.00 4.00 5.00 8.00 (3)在35kV及以下的设备处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表4规定,但小于表1规定,同时又无绝缘挡板、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4)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两侧、上下,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5)其他需要停电的设备。
第66条 检修设备停电,应将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断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检修位置,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有些设备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除外)。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67条 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必须断开控制电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应锁住,确保不会误送电。
第68条 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并在有可能来电的电源侧挂警示标志 。
第69条 停电范围以满足安全工作为限,不能随意扩大停电范围,对接有重要负载的设备停电,在停电前应与有关的重要负载单位联系,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不良的后果。
第三节 验电、装设接地线
第70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在进行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前必须用验电器检验确无电压。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在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处对停电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但应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71条 高压验电应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应拉足,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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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应与验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雨雪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直接验电。
500V以下验电可使用电压等级符合的低压验电笔或电压测量表,使用电压测量表时要注意测试电压范围,禁止超出范围使用。并用合格的仪表接线。
第72条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
第73条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第74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操作,一人负责监护。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
第75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第76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应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考虑接地线摆动时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77条 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工作地点加装三相短路接地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登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备注栏中写明装、拆时间并签名。加装的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 第78条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接地线数量。检修长度在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79条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降压变电站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
第80条 接地线、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若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开关)不会分闸的措施。
第81条 在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有黑色标记。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与接地网相连的接地端,接地电阻应合格。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线,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线时,应设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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