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合同、合同谈判纪要、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完(竣)工结算书、工程进度结算书、变更索赔资料等。
4.6.5.2、对下(业主指定分包、专业分包、工序分包、劳务分包、联营合作等)经营资料:
(1)合同(或协议)---含分包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合同谈判纪要、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合同终止协议(或退场协议)及合同评审相关资料等; (2)工程进度结算书(或结算报表)--以合同为单位分年分月装订。若一个施工单位有多份合同,则以合同为单位分年分月分别装订; (3)工程完(竣)工结算书;
(4)经财务人员与经营人员核对签字的对上对下结算台账(纸质版与电子版);
(5)完工价款结清书; (6)其他应交资料。
本部分资料装订顺序为:以施工队伍为单位汇总装订成册,依次为分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合同谈判纪要、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终止协议、工程完(竣)工结算书(或最终结清单)、工程进度结算书等,另合同应与结算书对应装订。
4.6.5.3、工程完(竣)工经营成果报告,主要包括:
(1)简要介绍工程概况、招投标情况、完成主要工程量、合同开、竣工日期及实际完工日期;
(2)对上结算及对下结算说明;
(3)对上及对下已完未结情况说明,并提供项目部编制的已完未结结算书及相应工程量有效签证、图纸,说明已完未结原因。对不能提供有效签证的工程量,工程部有权拒绝接收此项资料;
(4)对上及对下债权债务说明;
(5)项目合同发生的经济纠纷及处理情况。 4.7 资料整编归档基本程序
4.7.1项目部成立时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确定并稳定该项目部的资料整编归档责任人。
4.7.2 项目部在项目竣工时对项目的资料须及时整理、分类、立卷,对竣工资料实行编、审、批制度,项目部主管领导须对移交公司归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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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最后必须由项目经理签署意见进行确认。
4.7.3 在业主办理竣工档案(技术资料)签收手续后,项目部立即按照公司要求将整理完毕的竣工资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移交一套给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对项目部所移交竣工资料的质量与数量进行核查,履行交接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合格竣工资料将不予接收。
4.8 归档职责
4.8.1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经理为项目资料归档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项目资料的整编、归档工作。
4.8.1.1竣工资料整编、归档实行分级责任制度,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从组织工程开工至完工的施工全过程的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项目总工程师在调离前,由项目经理负责安排办理移交资料手续,移交手续清单由项目资料管理人员备案,资料移交手续未办清的,不能调离项目部。
4.8.1.2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收集工程开工至完工的施工全过程的工程技术资料,并整理备案。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在调离前,应向项目总工程师办理移交资料手续,由项目资料管理人员备案。资料移交手续未办清的,不能调离项目部。
4.8.1.3项目部/专业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根据本项目部/专业公司的特点和要求,建立相应的经营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指定专人负责经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汇总和归档工作;应按对上(业主、甲方)、对下(业主指定分包、专业分包、工序分包、劳务分包、联营合作等)和经营成果报告三大部分进行分类组卷;
(3)负责对本单位的经营档案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项目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在调离前,应向项目分管负责人办理移交资料手续,由项目资料管理人员备案。资料移交手续未办清的,不能调离项目部。
4.8.1.4项目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办理项目工程的所有施工技术和经营方面的相关资料收集、备案,按时间、分类归档。资料管理人员调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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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部门负责人办理移交资料手续。资料移交手续未办清的,不能调离项目部。
4.8.2项目部解体前,必须将项目部竣工全套完整资料(通过业主或监理认可,并签章)移交公司工程管理部。如未整理完毕的,须安排项目部善后工作小组人员继续完善,直至整理完毕正式移交。
4.8.3 公司工程管理部(或机电物资部)负责牵头对项目部拟移交的土建工程(或金结制作安装工程)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全部档案出具核查意见。
4.9 档案资料整编的基本要求
4.9.1 档案资料的编制要符合GB/T118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进行编制。行业或业主有专门标准和针对特殊规定,应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定,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
4.9.2竣工资料归档著录项样式表(文件级)的编写。竣工资料归档著录项样式表(文件级)排在卷内所有文件的首页之前,一页不够的编制续页。
4.9.3卷内备考表的编写。卷内备考表排在卷内所有资料尾页之后。 4.9.4项目资料移交专题报告。见4.6.4.18条。 4.9.5保管期限
4.9.5.1技术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为五十年以上,长期为十五年至五十年(含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档案,定为永久保管。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长期保管。凡是在一定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档案,定为短期保管。
4.9.5.2经营资料保管期限:
(1)对上经营资料中的招投标文件、主合同(含变更、补充)及完(竣)工结算书为永久;
(2)对上经营资料中的其他资料、对下经营资料和工程完(竣)工经营成果报告保存期暂定为短期;
(3)公司投资或职工集资建设的项目,其保管期限按照城市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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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4.9.6其它要求
4.9.6.1 经营资料案卷排序在技术档案之后,档案案卷号连续编号。条目4.6.4中的纸质材料如果不在一起,应列表注明对应资料的归档位臵,并将表附在专题报告中。
4.9.6.2每个项目的竣工档案应编制竣工资料总目录,单独组装成册,包括技术档案和经营档案。深度要求尽可能的细化,至少要体现卷内目录内容和公司要求的文件内容。应注明资料所在的案卷位臵,便于查找索引。总目录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格式提交。
4.9.6.3电子版的材料应制作相应的电子文档目录,顺序按照4.6.4条要求的顺序进行,逐条建立文件夹保存相应的资料。目录与文件采用链接方式一一对应,扫描文件采用pdf格式,图纸用gif/jpeg等常用的图片格式。并刻录成光盘随工程竣工资料一并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
4.10 档案移交的基本原则
4.10.1归档套数/介质要求:所有的项目文字、图纸资料、工程施工报告移交公司工程管理部归档一套,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一套。公司需要的归档文件范围见4.6.4条。全部经营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材料、获奖证书、工程实体移交证书、档案资料移交证书、质保期满证书、“四新”技术评审报告、竣工资料总目录、竣工资料整理专题报告等资料必须是原件。档案介质材料应符合国家档案标准要求,不得出现传真件、复写件、铅笔字等不利于保存的介质材料。
4.10.2归档时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即可开始资料归档工作,最迟应在工程竣工后半年内完成。
4.10.3归档手续:应以一个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制移交纸质和电子版文件目录清单,一式四份(无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一式三份),经交接四方(或三方)(移交单位、工程管理部、或机电物资部、档案室)检查、验收无误,在移交目录上正式签字,移交目录交归档单位一份,公司工程管理部一份,机电物资部一份,档案室一份。
4.11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11.1技术/经营档案应放臵在专门的档案柜中 ,采取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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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和必要的防范措施(防人为破坏、防潮、防光、防尘、防虫、防污染、防火、防盗等),对技术/经营档案进行安全保管,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
4.11.2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后写出鉴定报告,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并附档案目录清册。需变更保管期限的应在文件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
4.11.3对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时,必须造具清册和提出销毁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有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4.11.4档案管理部门在档案利用工作中,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建立完善查借阅制度,防止档案材料的丢失和泄密。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向他人提供技术/经营档案。
4.11.5归档后的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只提供复印件。确实需要利用原件的,借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借出档案的安全,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借阅。
4.11.6 严禁私自交换、转让、携带和出卖档案。
4.11.7遵守国家及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提供利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
4.12罚则
4.12.1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对于在项目竣工后未移交项目归档资料的项目经理,不得兑现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各种奖励,并给予经济处罚。
4.12.2 公司各项目部/专业公司应认真履行档案资料归档职责,对于不履行相应职责,致使相关工程资料不能及时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完整的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12.3若项目部/专业公司在本单位所属项目已完未结或债权债务方面存在故意隐瞒或遗漏等现象,竣工审计结束后某单位又持有效签证要求公司给予结算,公司一概不予受理,由项目经理和签字当事人负全责。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13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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