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管理,配合 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根据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系统推广应用期间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试点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 间的深加工结转。
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企业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 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开展结转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转入、转出企业向各自主管海 关申报结转备案,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
o3 |W244 p* F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二)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 报的数据实行网上备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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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 项统计。
第四条 转出、转入企业结转时应向各 自主管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
@/ w%7 Za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数据备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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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电子数据是指转出、转入 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并向海关成功发送的《申请表》 《申请表》备案是指转出、转入地海关根据企业的 申请,核准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电子
数据的行为。
(一)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对 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二)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四位原则上必须一致,对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经海关判定为同一商品的,企业可在转出商品备注栏填写结转备用商品编码,商品编 码一致的,海关予以办理;结转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或折算一致。
kd4 o90 9&y6 w4 1 第五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申请表》备案手续:
A5 ?+ T8u7 ZP? (一)转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并将《申请表》电
子口岸统一编号通知转入企业;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 岸录入相应《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
(二)转出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地海关审核《申请表》;双方主管海关审核通过 后,转入、转出企业即可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三)《申请表》从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转出、转入《手
mB4v3 S册》的有效期,逾期不能收发货和退货;联网监管 企业《申请表》与帐册有效期一致。 (四)海关对《申请表》及其具体 内容进行暂停处理的,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请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 9@&*1 | (五)对经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允许对其数量进行变更及增加新结转商品项目。 (六)涉及实 行E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无须报备数量。
7bT* H|S 第六条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24小时内录入申报《保税货
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 《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对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以及与其发生结转业务的
企业,应在72小时内申报《收发 货单》及《退货单》。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 单》及《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
24小时、72小时或7天内在同一《申请表》项 下发生的多次收、发货可累加成一次录入申报。
企业应核实各 《申请表》的收发货情况,确保收发货累计数量不超过对应《手册》的可报关数量。
第 七条 转出、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发送《申 请表》、《收发货单》及《退货单》,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
8e7 C9 TN 第八条 申请结转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7 *M0g5 vqX2H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 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D&++ *5 y9C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请表》、《收发 货单》或《退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已收 取风险担保金或保函的涉案企业除外)。
(五)转出或转入企业为D类企业的。
*%p%0@Hv#q 企业《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 关对该《手册》的结转申请不予受理:
(一)转出、转入企业相关《手册》已报核或已核 销或已结案的。 (二)转出、转入企业《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 的。
(三)转出、转入《手册》被海关挂账处理的。
第九条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
pD0 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 或退货,应按第五条规定时限如实
申报《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电子数据。
第十条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 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
H0 m8K&C#W7 X3BH7Qn9 HN# D业可以根据《申请表》电子数据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办理报关手续。每批结转货物实际收货
后,转入企业应当在40日内办理该批货物的申报手续。
(二)转入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查询收货情况,按 《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单申报后及时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转入企业申报结转进口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口岸查询发货情况,
$ NpG/ #u8 0n9 &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 关手续。
9 4K%@Aw (四) 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申 请表》编号应填入结转进口、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
(六)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 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申请表》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报关单所填写的关联《手册》号及关联报关单号应相互对应。
(七)海关无需收取纸质《申请表》,通过计算机 自动检查、数据对碰,进行审单作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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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转进口、出口报关手续必须在企业《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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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 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有关规定处理后,应补办报关手 续。
* u5 ZNp9w2 S% 第十一条 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二条 《申请表》、《收发货单》以及《退货单》海关不统一印制,企业如需使用可自行打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H2000深加工结转系统企业录入相关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深加工结转系统企业录入相关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要进行 的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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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加工结转转出(入)备案申请表录入
2、深加工结转企业实际发、收、退货单录入 二、QuickPass系 统预录入具体操作 (一) 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出方企业录入
y*D* ^0 O 操作人:预录入人员
0 V9^o0W*5 * 应用系统:QuickPass预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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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
1.转出方企业将企业操作员卡交给转出方主管地海关报关公司预录入人员;(如为企业自行
录入,此步跳过)
6 ?2 VTN# ng5SX8o+w2.预录入人员将企业操作员卡插入读卡器;
3.进入“深加工结转”子系统;
4.打开“申请表备案”菜单,点击其下面的“转出备案”子菜单; 5.根据系统要求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录入转出方结转数据;
6.全部转出数据录入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暂存”,再点击“申报”,向电子口岸报送;
1 R+m8A+^%e$ y8 7.转出企业可以在“申报表备案”菜单下的“数据查询”中查看结转申请表的数据内容及回执状态,在数据查询中查询到结转申请表备案状态显示为“成功入数据中心库”时,即表示申报
成功,查询到该票结转申请表的“电子口岸统一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的18位数字),并将“电子口岸统一编号”通知转入企业。
【注意】转出地备案 资料填报过程中,“申请 表编号”和“电子口岸统一编号”均由系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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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生成,无须填报。
(二) 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入方企业录入
?3V1 ^b2 ~5 操作人:预录入人员
应用系统:QuickPass预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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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
1.转入方企业将企业操作员卡交给转入方主管地海关报关公司预录入人员;(如为企业自行
录入,此步跳过)
&P8H^4H20y2.预录入人员将企业操作员卡插入读卡器;
3.进入“深加工结转”子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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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开“申请表备案”菜单,点击其下面的“转入备案”子菜单;
O# D# |*U%n 5.录入转出企业通知的“电子口岸统一编号”,调出转出企业结转申请表的备案信息,根据
系统要求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录入转入方结转 数据,注意与转出方数据保持一致;
6.全部转入数据录入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暂存”,成功后再点击“申报”,向电子口岸报送;
%M0 #w6 pe\Y+ # 7.电子口岸会对转出方和转入方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和逻辑审核,审核无误的,向海
关申报。
(三)深加工结 转企业实际收发货 操作人:预录入人员
应用系统:QuickPass预录入系统 具体流程如下:
1.转出方企业将企业操作员卡交给转出方主管地海关报关公司预录入人员;(如为企业自行录入,此步跳过)
2.预录入人员将企业操作员卡插入读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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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深加工结转”子系统,进入“收发货单”菜单,再点击发货登记,进入“发货登记”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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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系统要求和企业实际发货情况录入转出方发货资料数据;
5.全部发货数据录入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暂存”,再点击“申报”,向海关报送;
6.转出企业在数据查询中查询到收发货单状态显示为“审批通过”时,查询到该票收发货单的“收发货单编号”,并将“收发货单编号”通知转入企业;
7.转入方企业根据转出方企业提供的“收发货单编号”,在转入地报关行或本企业的
%5 @R5 @aqkCC5 aQuickPass预录入系统中调出相应的收发货 单,填报收货数据,收货数据应与发货数据吻合,
确认无误后点击“暂存”,如没有问题,单击“申报”按钮完成收发货单收货登记申报,提示申报成功后数据向海关发送。 【注意】
0 W0E9w#U4 G$ h7 T 1.收发货单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限(暂行办法)内及时填报,填报内容必须与实际收发货情
形一致;
7 d5 mC5 &a 2.如存在退货情事,结转双方企业应填报退货单。
三、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 手
6b2 T5 PW_6hù # p4 QMw册或帐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或帐册。
2.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前四位原则上必须一致,对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经海关判定为同一商
%h\4m4F*# 3?9 @品的,企业可在转出商品备注栏填写结转备用商品编码,商品编码一致的,海关予以办理;
结转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或折算一致。
3.对经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允许对其数量进行变更及增加新结转商品项目。
4.涉及实行E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无须报备数量(只要一方为联网监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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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24小时内录入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 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电子数据。对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以及与其发生结转业务的企业,应在72小时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因技术原 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24小时、72小时或7天内在同一《申请表》项下发生的多次收、发货可累 加成一次录入申报。 6.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的《申请表》,由计算机自动进行登记编号。编号规则为:《申请表》
9 p@# KGQ%w类型1位(\,代表手册/电子帐册结转,+P”代表出口加工区结转)十年份2位十顺序号9位。 7. 在办理报关手续时,企业无需提供纸质《申请表》和《收发货单》、《退货单》,由结转系统进行自动检 控、对碰;《申请表》编号应填入结转进口、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 号、《申请表》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报关单所填写的关联《手册》号及关联报关单号应相互对应。 8. 对结转货物报关后需退货的,转入地海关核实无误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
R7&q+ + ~\RWA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署令第143号)先 修改或撤销有关进口报关单,企业在转出地海关再申请修改或撤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
5 N\*k/ 9. 对《申请表》转出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地海关尚未办理审核手续的,转出地海关可 以办理该《申请表》的删除手续。
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近几年来,加工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从江苏的外贸出口来看,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的比重已超过60%。加 工贸易的税收管理问题,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深加工结转的税收处理问题,理论和实践上争论很多,国家尚没有统一的政策。针对这一情况,我们 组织了对深加工结转税收处理问题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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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基本情况
8 92dNn0 w&X$n2 8n 据统计,2003年,江苏外贸进出口累计达到1136亿美元,其中,出口591亿美元,进
口545亿美元。在从贸易方式来看,2003年,江苏的加工贸易 出口达到366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1.87%,其中进料加工30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1.45%,来料加工6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 10.42%。今年1— 6月,江苏外贸进出口累计达到761亿美元,其中,出口376亿美元,进口385亿美元。在从贸易方式来看,1— 6月,加工贸易出口达到243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4%,其中进料加工20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4%,来料加工3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加 工贸易在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深加工结转所占比重也是很大。江苏2003年—2004年6月从事深加工结转贸易的企业达到1066户,深 加工结转销售收入91.47亿美元,深加工结转的环节一般在2—5个环节。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统一,已经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的管理现状、利弊分析及政策建议
5 $K* _Y0 Q (一)现行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管理情况。
e/ NKZg$ ^9^3 S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 号)有明确规定。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来管理。
n+v2 #K&8 o 1、实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