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

2019-01-18 20:01

易于胶合的木材及不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24h内胶合。

A.3.5 木板胶合前应清除灰尘、污垢及渗出的胶液和化学处理药剂,但不得用砂低打磨。两块木板的胶合面均应均匀涂胶,用胶量不得少于350/M2,若采用高频电干燥,不得少于200g/M2.指接应双面涂胶。

A.3.6 胶合时木板含水率,对于不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8%到15%之间,对于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11%到18%之间。各层木板之间及指接木板之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超过4%。

胶合时木板温度不应低于15℃。

A.3.7 胶合时必须均匀加压,加压可从构件的任意位置开始,逐步延伸至端部。为在夹紧期间保持足够的压力,在夹紧后应立即开始拧紧螺栓加压器调整压力,压力应按表A.3.7所列数值控制。

表A.3.7 不同层板厚度的胶合面压力 层板厚度t(mm) t≤35 35

A.3.8 弧形构件胶合时应采用模架,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应稍小于弧形构件下表面的曲率半径,以抵消卸模后构件的回弹,其值按下式确定:

ρO=ρ(1-1/n)

式中 ρO——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mm);

ρ——弧形构件下表面的设计曲率半径(mm); n——木板层数。

A.3.9 在制作工段内的温度应不低于15℃,空气的相对湿度应在40%至75%的范围内。

胶合构件养护室内的温度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8℃时,应不低于20℃;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5℃时,应不低于25℃。养护时空气的相对湿度应不低于30%。 在养护完全结束前,胶合构件不应受力或置于温度在15℃以下的环境中。 A.3.10 需在胶合前进行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胶合前完成机械加工。 A.4.1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应按本条的规定测定木板的弹性模量:

1、以一片木板作为试件;

2、按本规范第5.2.1的规定采样;

3、将木板一卧放置在距端头75mm的两个辊轴上,其中之一能在垂直木板长度方向旋转;

4、在跨度中加载,荷载准确度应在±1%之内;

5、在加载点用读数能达到0.025mm的仪表测量挠度; 6、进行适当的预加载后,将仪表调到0读数; 7、最后荷载应以试件的应力不超过10MPa为限; 8、读出最后荷载下的挠度;

9、根据最后荷载和挠度求得弹性模量;

10、在测试的100个试件中,有95个试件的弹性模量高于规定值,即被认可。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 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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