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并在必要时分别补充安全措施。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有重要遗漏,值班负责人应拒受工作票并要求重新签发。在工作票签收后,值班负责人应及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录。
第二十三条 工作许可人在确认现场安全措施已完成(如有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还应待其安全措施完成,执行人、监护人签名),具备开工条件值班负责人签名后,必须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确已完整、正确地执行,并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然后分别在工作票上书签全名及记下许可开工时间,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不变更或不增设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若需扩大工作票的工作任务,可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填入扩大的工作项目。扩大的工作任务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时,则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经双方及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后执行,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变动原因和变动安全措施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在备注栏签名。
第二十六条 检修工作如有下列情况,必须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续: (一)部分检修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二)需要变更检修项目或改变安全措施范围时; (三)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绝方式或工作条件时; (四)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
第二十七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并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将变更情况记录在工作票备注栏内并双方签名;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则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的变动栏内,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两位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交接。
第二十八条 工作票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则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第二十九条 工作票工作结束后,工作班成员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进行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工作许可人说明所修项目完成情况、发现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第三十条 工作票工作任务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在通知许可继保、热控人员恢复安全措施时应签名,许可其开始恢复由其执行的安全措施;继保、热控人员方可持票开始恢复工作票上由其执行的安全措施,恢复完安全措施后,执行人和监护人应在工作票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和与生产有关的各部门每年应组织员工学习《电业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并向厂部申报“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名单,经安监部门审查、主管生产的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由厂部书面公布。
第三十二条 检修工作中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新进厂的学徒工及非本专业的技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所有与电力生产设备、系统有关的外包工程或非本企业电力生产检修单位单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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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厂设备、系统上进行工作,一律执行工作票的双签发制度,并履行工作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包单位和非本企业电力生产检修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由其主管部门出具任职资格证明,并经厂安监室审查、发给有关部门副本,方能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签发人: 1、工作是否必要和安全;
2、工作票上设备命名编号是否符合规定和填写明确,必须隔离的措施是否确切和清楚,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是否足够、适当。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检修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可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3、向工作班成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进行危险点告之,交待工作活动范围、工作内容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与运行许可人一道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和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随时检查、纠正工作班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行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监督工作班成员是否遵守检修工艺。 (三)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详细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来气、来汽、水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爆炸危险、有毒、有电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
4、确认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确执行。 (四)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交待安全措施,告之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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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值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票中检修工期是否适当,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 3、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4、工作许可人是否合适。
第三十六条 已执行或作废(包括因某种原因未执行)的电气工作票,应分别在主票面编号处盖上 “已完工”或“作废”印章,并妥善保存三个月(从次月算起)。
第二节 电气工作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一份电气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第三十八条 工作票“安全措施”栏的填写规定如下:
(一)电气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的部分允许打“ √ ”,但“应(已)装接地线”栏中仍应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已装设或已合的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并注明地点和编号。
(二)电气工作票“应拉开关和刀闸及熔丝,以及热机隔离措施”栏应包括电压互感器熔丝和开关、刀闸的控制和合闸电源,热力系统采取的隔绝措施,以及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和工作的需要要求悬挂标示牌、设安全遮栏等内容。
(三)电气工作票“挂牌”栏的填写,工作许可人在悬挂标示牌后应打“√”或注明标示牌的编号。
(四)电气工作票“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一栏,只能补充二次系统的安全措施(如取下二次熔丝等)和悬挂标示牌、设安全遮栏等,一次系统的安全措施不能补充。如无补充,应填写“无补充”。
(五)电气工作票填写安全措施时,设备必须有双重名称(设备名称+设备编号或KKS编码);工作票中所有设备名称、编号应与现场《运行规程》一致。
(六)机组大、小修时,各系统安全措施一次性全部做完,该系统最后一份工作票终结后,所做安全措施一次性拆除,并做好记录。
(七)电气工作票“接地线共 组,已拆除”,未拆除时空格不填,许可人在备注栏中写明何工作未完需要保留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三十九条 凡工作中需要进行高压电气试验项目,则必须在工作票的工作任务栏内写明。在同一个电气连结部分发出带有高压试验项目的工作票后,禁止再发出第二份工作票,原先已发出的工作票应予收回;否则高压试验票不予开工。
第四十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或滞留在高压开关室和升压站区域内;
第四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直接参与工作,应认真履行监护的职责。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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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若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之工作班成员。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并告之工作班成员和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临时更换或变更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四十三条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作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于极个别工作票中所列的安全措施,运行人员无法执行的(经安监室认可),可在运行人员的监护下由检修人员进行,运行日志上应记录清楚接地线的地点和编号。
第四十五条 在机组检修中,工作票的交回、复工情况比较多,为避免差错的发生,专门对工作票的交回进行规定,以确保工作负责人手中只有一份电气工作票。
(一)工作票交回是表明该工作票要求的停电或做好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的工作暂时中止,不表明该工作票所要求的停电或其他安全措施可以拆除;因其他工作需要,安全措施可短暂变更,但在复工前必须恢复原安全措施;
(二)工作票交回后的复工,必须同样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对工作票上所要求的安全措施重新进行检查;
(三)工作票的交回和复工必须在运行值班记录和工作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注明交回和复工的具体时间;
(四)工作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暂停手中持有的工作票工作,去办理另一份工作票的开工或复工手续时,必须交回原手中持有的工作票;
(五)工作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参与其他工作班工作前,必须事先将原手中持有的工作票交回,停止原工作票工作。
第四十六条 电气工作票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时,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盖“已完工”印章。电气工作票“已完工”后,运行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拆除该票要求装设的所有接地线,收回标示牌,恢复遮栏,由运行值班负责人签字,该工作票方告结束。调度管辖设备按调度令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现场工作结束后,如接地线未能拆除,允许值班员和工作负责人先行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将其中一张工作票退给检修单位(不填接地线已拆除),作为该项工作终结,工作负责人可以离开现场。但以上不是工作票终结,工作票终结要待接地线拆除后,在运行留下的一张工作票上填明接地线拆除情况后,方告工作票终结。
第四十八条 当几张工作票合用一组地线或多组地线时,若其中有的工作票终结,只要在工作票接地线拆除栏内上注明接地线不能拆除的原因,即可对工作票进行终结。
第四十九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长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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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
第五十条 电气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三节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作票“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填写规定如下:
(一)热力机械工作票填写安全措施时,应写明必须停电设备的名称(包括应断开的开关、刀闸,应拉出的小车开关和抽屉开关以及应取下的熔丝)。工作票中所有设备名称、编号应与现场《运行规程》一致。 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门必须填写双重名称(设备名称+设备编号或KKS编码)。
(二)热力机械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的部分可以打“√ ”。
第五十二条 安全措施中如需执行的断开电源的措施,应履行“停电联系单”手续。同样,试转中送电操作也应填写“送电联系单”。“停(送)电联系单”应保存在值班负责人处备查(保存时间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对需经试运检验工作质量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安全措施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应将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并将工作班成员撤至安全地带。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中有关安全措施撤除,在确认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和不影响其他班组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设备的试运转。
第五十四条 设备试运转后尚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并在对应栏目中填写“允许恢复工作时间”,并分别在“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栏目处签名。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第五十五条 热力机械工作票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时,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盖“已完工”印章。运行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回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由值班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该工作票方告结束。
第四章 工作票的考核标准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关于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有关条文及本标准的,均统计为不合格票。
第五十七条 每月各部门分管专业技术人员有责任随时检查工作票是否正确履行,月底由运行、检修分管专业技术负责人(专工)收回工作票分别进行检查分析,并作出合格率评价,并签字,盖有“审核”印章。已执行的工作票分别由运行、检修单位统一保存三个月,以备核查。
第五十八条 工作票合格率计算办法: 该月已执行合格票数 月合格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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